1 養豬場總體衛生要求
1.1 選址
1.1.1 新建養豬場應建在無疫區。 、
1.1.2 養豬場應遠離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居民區、學校、醫院和水源,地勢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1.2建筑布局
養豬場必須嚴格執行生產區和生活區相隔離的原則。人員、動物和物資運轉應采取單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傳播。
1.3 環境質量
養豬場的污水、污物處理應持合國家環保要求。環境衛生質量應達到NY/T388規定的標準。
2 養豬場設施設備
任何養豬場必須達到處五條件:
2.1 建筑材料
構建廠房的材料,特別是豬舍及其設備必須對豬無害,且易于清洗和消毒。
2.2 電器安裝
安裝電器時,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規定,以防引起豬只電休克。
2.3 隔離、加熱和通風設施
房舍的隔離、加熱和通風設施,必須保證空氣流通、防塵、溫度、空氣相對濕度適宜,以防對豬造成傷害。
2.4 其他自動化設施
對豬只健康和福利至關重要的自動化設施每天必須檢查一次。一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或盡快糾正。
2.5 光照條件
豬舍必須具有適宜的光照,并和氣候條件相適應,而不能使豬長時間處于黑暗中。光照可采用自然光或人工光,對于后者,時間必須和自然光照時間大致相同,一般維持在上午9點和下午5點之間。此外,光線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以便對豬只實施檢查。
2.6 豬舍地面設置
地面必須平整防滑,以防對豬只造成傷害。地面的設計還應考慮到豬只站立時可能受到的傷害。地面設計必須考慮到豬只的體形和體重,地表面應穩固、平整和舒適。豬只躺臥區必須清潔舒適,易于排水,且不能對豬造成傷害。如豬舍內提供墊草,則必須潔凈、干燥、無毒且經常更換。使用漏縫地板的豬舍也應充分考慮上述環保性原則。
2.7 飼喂設施
豬只飼喂和飲水設備必須設計建造合理、材料堅固、無毒無害,且易于清洗消毒。
2.8 消毒設施
養豬場應各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設施,防止疫病傳播,并對養豬場及其相應設施如車輛等進行定期清洗消毒。
2.9 生物防護設施
養豬場應具備對害蟲如昆蟲和嚙齒動物等的防護設施。
2.10 糞便處理設施
養豬場必須具有有效的糞便和污水處理系統。防止疫病傳播,并保證環境衛生質量達到NY/T388規定的標準。
3 飼養管理
3.1 工作人員和參觀人員要求
3.1.1 工作人員應定期檢查,不得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
3.1.2 工作人員不得經常回家,重返工作崗位時應淋浴消毒。
3.1.3 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非生產人員應盡量"謝絕參觀"。特殊條件下,非生產人員可穿戴防護服入場參觀。
3.2 飼料使用規范
任何養豬場必須符合《綠色食品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的規定。
3.3 獸藥使用和殘留監測規范
獸藥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規定,并做好記錄,記錄必須保存兩年以上。殘留監測也必須符合上述規定。
3.4 飼養密度
任何養豬場,對于群養的飼養豬和斷奶仔豬,其飼養密度應能保證動物自由平躺、休息和站立,在此要求條件下,每豬所占面積至少應達到表Al規定的標準。
表Al 豬飼養密度
3.5 飼喂衛生
豬只的飼料必須考慮到其年齡、體重、行為和生理需求,保證其健康成長,維持其正常機能。兩周齡以上的豬只必須提供足夠的清潔飲水,或通過飲用其他液體食物保證日常需水要求。
3.6 日常健康檢查和護理
對于群飼和舍飼豬,飼養員每天必須對所有的豬只進行檢查。所有疑似發病或受傷豬必須立即接受治療。
對已疑似發生傳染病的豬只,必須立即隔離,通知官方獸醫,并將疫病確診所需樣品送往指定實驗室進行診斷。一旦確診,應立即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7 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設備和器皿必須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積聚。糞、尿和飼料殘渣必須經常清除,以防異味以及蒼蠅和嚙齒動物孳生。
4 疫病監測和控制方案
養豬場必須堅持采用國家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疫病和殘留監測方案,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監督,并特別注意以下各方面:
4.1 方案的制定和監督
任何養豬場必須制定詳細的符合國家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的疫病監測和控制方案,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監督,獲得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批準和認可。官方獸醫至少每年對執行情況檢查一次,養殖場必須向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和官方獸醫提供連續的疫情監測信息。
4.2 疫病監測和控制
養豬場常規監測疾病的種類至少應該包括: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非洲豬瘟、豬偽狂犬病、腸病毒性腦脊髓炎(捷申病)、結核病、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癥和布魯氏桿菌病。
對于上述疾病的檢測、應定期進行,懷疑發病時,應盡快報告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官方獸醫,并將病料送達指定質檢中心確診。
確診發生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非洲豬溫和腸病毒性腦脊髓炎時,養豬場應配合主管獸醫當局和官方獸醫,對豬群實施嚴格的撲殺措施,并隨后對豬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動物死尸按GBl6548進行無害化處理。消毒按GB/T16569進行。
發生偽狂犬病、結核病、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癥和布魯氏桿菌病時,應按照國家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要求,對豬群實施清群和凈化措施。
5 引進豬只的條件
所有養豬場從外面引進豬只時,應考慮到以下要求:
5.1 動物裝運之日無疫病癥狀。
5.2 引進的豬只必須隔離觀察15d以上,證實無病后才可混群飼養。
5.3 引進種用和生產用豬時,應來自符合下列要求的養殖場:位于無疫區;裝運前至少3個月內無口蹄疫、豬瘟和腸病毒性腦脊髓炎;裝運前至少30d內沒有發生過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其它一、二、三類病。種豬或生產用豬必須來自無布魯氏桿菌病豬群。
5.4 動物裝運及運輸過程中沒有接觸過其他偶蹄動物;運輸車輛應做過徹底清洗消毒。
5.5 動物必須是在原產場出生或至少在原產場飼養六個月以上的豬只。
5.6 動物必須附帶官方獸醫簽發的檢疫和非疫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