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亞美尼亞農業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報告,8月7日--24日,其境內連續發生6起非洲豬瘟疫情。為防止該病傳入,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亞美尼亞輸入豬、野豬及相關產品,停止簽發從亞美尼亞進口豬、野豬及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2007年7月17日及以后啟運的來自亞美尼亞的豬、野豬及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7月17日前啟運的來自亞美尼亞的豬、野豬及相關產品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亞美尼亞的豬、野豬及相關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亞美尼亞的豬、野豬及相關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亞美尼亞的豬、野豬及相關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