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已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報告消滅家豬古典豬瘟疫情,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從德國進口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后生產和加工的家豬及其相關產品。
農業部令1997年第16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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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第963號 |
作者: | 來源: | 日期:2008-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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