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靈通人士透露,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將再度鎖定“三農”。
一號文件再次鎖定農業
2003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親自簽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媒體的評價是,“17年后,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回歸農業”。
與之相比照,“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將構成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的主體內容。
事實上,細心的人們會發現,在12月5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表述便已經出現在了胡錦濤總書記的講演稿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的出發點,就是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雖然只是一句話,但落實到明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卻是一個相當豐富、系統、全面的內容。無論是“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不斷開辟新的支農資金渠道”,還是“增加科技投入,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抑或是“積極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都將圍繞這個主題漸次展開。
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加快發展農村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提法,也都與其有著密切的關系。
“這個文件是從技術層面、制度層面、人力資本等各個層面全方位展開的。”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說。
據了解,雖然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還沒有最后定稿,但主體內容則已基本敲定,最有可能于本月底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再次討論、通過并正式對外公布。
從增收到轉變增長方式
2004年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中央一號文件及此后的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其成效是明顯的。
一方面,今年全國糧食增產形勢已成定局,一舉扭轉了自2000年以來連續4年減產的局面。同時,據權威部門估算,今年1~3季度,農民人均現金收入達到2622.2元,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11.4%,這是1984年以來農民收入增長最快的一年;農民收入增幅高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4.4個百分點,這是1997年以來的第一次。
黑龍江省慶安縣勤勞鎮黨委書記謝延景告訴記者,從前“種地當作鍛煉身體”,現在“出村的老百姓慢慢都回來了”。
盡管如此,2005年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仍將面臨嚴峻挑戰。12月2日,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段應碧在第六屆中國經濟學家論壇上表示,預計明年農民收入增速將有所放慢,城鄉收入差距拉大的趨勢難以扭轉,農民增收難的矛盾會更加突出。
今年糧食增產、農民增收是在多年疲軟、徘徊的情況下實現的,帶有明顯恢復性質,2005年要保持這種勢頭非常困難。
而2005年市場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拉動作用也將會有所減弱。2004年農產品價格上漲較為明顯,前三個季度糧食價格上漲了35.1%,農民增加的現金收入中有三分之二來自漲價因素。隨著今年糧食增產,供給增加,2005年農產品價格上漲的余地不大,價格對糧食生產的刺激作用減弱,對農民增收的貢獻會下降。
發展改革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劉福垣也指出,今年農民收入大幅增長的主要因素大都具有不可持續的特點。
今年中央出臺的“一減三補”政策:減免農業稅,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對農民的良種補貼、對農機補貼,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起了很大作用,在增加農民現金收入方面更是有著直接效果。但這種效果也是短期的,不具持續性。
同工業生產相比,中國農村,農業生產方式太落后,戶均土地面積小,大部分是作坊式生產,不具規模優勢,效率低下。在這種情況下,把來之不易的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的勢頭保持下去,談何容易。
中國農業大學中國農村改革研究中心副教授郭沛說,如果不努力從根本上扭轉近年來糧食逐年減產,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的狀況,單純圍繞促進農民增收來做文章,只能見效于一時。
受制于上述種種增收瓶頸,支農政策體系從“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到致力于“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顯然有其深刻的現實背景。
善政養民不如協同治理?
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矛盾長期積累,使得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困難重重。
20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一套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這一體制在諸多方面運行的是兩套政策,并且幾十年來逐漸固定化,加上有戶籍身份制度,就形成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格局。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陸學藝指出,中國現在患的是城鄉綜合征,因為長期實行“城鄉分治?一國兩策”?“使農村的剩余勞動力特別多,農村的資金特別短缺,城鄉的差別特別大,城鄉經濟社會關系特別失衡”。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貴研究員看來,如果沒有制度基礎和機制性因素起作用,僅僅靠善政養民,終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在解決‘三農’問題上,給農民補貼不如給政策,給政策不如給權益。”
他認為,在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基礎上,解決三農問題根本的出路是要農民能夠參與協同治理。而城鄉協同治理的基礎性制度保障,就是農民的參與,保障城鄉之間的和諧和公正秩序,給農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實現社會財富和權益的公正分配,保障城鄉居民之間共享最基本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