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世界范圍的反傾銷案的數目正在增長。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有很少的反傾銷活動;80年代,全球發生的反傾銷案有1600多起;而90年代有2200起,大約增長了25%。事實上,反傾銷已成了阻礙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主要非關稅壁壘之一。所以,對我國農產品反傾銷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可以更有效地規避國外對我國農產品的反傾銷 自1979年歐盟對糖精發起首例指控以來,我國已遭到越來越多的反傾銷投訴,涉及彩電、鋼鐵、打火機等諸多領域,成為最大的受害國。2003年6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我國彩電對其同類工業構成了“實質性損害”,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遭遇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反傾銷案。不僅僅是彩電,近年來包括部分農產品在內的我國許多行業遭遇的反傾銷調查都在持續增加。自1980年迄今涉及食品土畜行業的反傾銷案就有39起,產品包括薄荷醇、塑料編織袋、松香、蜂蜜、大蒜、小龍蝦、濃縮蘋果汁等17種,金額約3億美元。
(二)可以更有效地開展對國外農產品傾銷的認定工作 當WTO成員方傾銷的農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時,我國都應充分地利用《反傾銷協議》,合理地反傾銷。1997年,我國首次依法對進口新聞紙采取了反傾銷,這標志著我國已由被動應訴轉為主動出擊,成為我國反傾銷理論和實踐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截至2004年9月底,現有的33起反傾銷案主要集中在4個領域,其中化學工業是起訴案件數量最多的行業,一共24起,占起訴案件總數的73%。然而,與國外反傾銷的行業聚焦點有所不同,時至今日,我國尚無農業對外反傾銷的案例。
(三)可以更有效地促進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許多重要的大宗農產品產量居世界第1位,但在國際市場上至今仍然不是強國,農產品外貿總額占世界農產品外貿總額的3.55%,列第7位,出口總量尚不及法國和荷蘭。目前,我國農業的國民生產總值占GDP的比重呈不斷下降的趨勢,只有14%左右,農業外貿出口創匯的比例占全部進出口份額不斷下降,1992年尚占外貿總額的13%,到2002年底只占5.5%,2003年又有所下降。為此,積極應對反傾銷,發展外向型農業,既是我國增強農業競爭力的內在要求,又是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四)可以更有效地優化我國農產品的出口結構 這包括出口農產品的產品結構和地區結構。眾所周知,我國的出口產品有相當比例是低附加值產品,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占有較大的比重,且目標市場過于集中,約有75%(含香港轉口)在北美和西歐,容易引起進口國的重視,使我國產品被反傾銷的機會增加。所以要促進農產品的出口,就應加強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揮反傾銷機制的作用,形成傳統農業與現代農業有效結合的符合市場需求的出口結構,走內涵式增長的道路,實施多元化貿易戰略,從生物技術產業現代化著手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五)可以更有效地保護我國農民、龍頭企業的利益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農民問題始終是一個關系我們黨和國家全局的根本性問題。農業產業化是我國20世紀90年代初逐步興起的一種新型的農業經營模式,通過龍頭企業將分散經營的農戶與國內外大市場對接起來,從而推動了農業產業商品化、一體化進程。為此,從理論與實踐上講,保護農民、龍頭企業就是保護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建立、健全農產品反傾銷機制,對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隨著世界范圍內反傾銷活動的日益頻繁,有關的經濟學文獻開始出現,并日益增多。盡管農業明顯是一個高度貿易保護的產業,但是,農產品的反傾銷活動卻是一個研究很少的話題。截至目前為止,對于農業部門的反傾銷,國內外專家、學者的研究工作主要是沿著兩條不同的技術路線展開的:一條是案例分析,另一條是理論分析。
(一)國內研究動態綜述 在有限的文獻中,國內學者對農產品反傾銷問題的研究大多是以案例分析為主,涉及理論分析的很少。
1.案例分析。國內學者圍繞農產品反傾銷所作的案例分析,以蘋果汁、蜂蜜、罐裝蘑菇、小龍蝦、對蝦和生絲等的反傾銷應訴為主,文獻的數量不多,且停留在事物的表面現象上。(1)蘋果汁案。2004年2月,美國商務部簽署了反傾銷修正令,包括2000年一審裁決中獲得零關稅的煙臺安德利公司在內,我國共有國投中魯、煙臺源通等6家蘋果汁企業獲得零關稅。歷時5年之久,我國農產品企業首次告倒美國商務部。這是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應對反傾銷最為成功的一個典型案例。馬述忠(2004)概述了蘋果汁反傾銷案發生的背景,從應訴、上訴歷程角度給出了我國企業的應對過程,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啟示。反傾銷前,美國曾是陜西蘋果汁的第一大出口市場。1999年6月,美國發起反傾銷調查,對陜西的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分析了陜西蘋果汁出口及市場分布的基本情況后,張根能、徐瑞平、廖春良(2003)從出口量、出口市場和創匯能力入手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2)蜂蜜案。1993年10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通告,立案調查從我國進口的蜂蜜對其市場的影響,我國有關公司赴美應訴,迫使美國否決了該項提案;1994年10月,美國又提起了蜂蜜反傾銷訴訟,我國與美國進行了長時間的、激烈的談判,1995年8月,正式簽訂了《中美蜂蜜中止協議》;2000年8月,協議到期,9月,美國再掀風波,又提出了蜂蜜反傾銷調查。為此,徐國鈞、梁勤(2001)回顧了1993—1995年我國應訴美國蜂蜜反傾銷案的歷史,分析了近年來我國蜂蜜對美的出口情況,以及反傾銷對我國外貿產生的影響,并提出了應對措施。(3)罐裝蘑菇案。2003年10月,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最終將我國德發貿易公司等原告所生產、出口和進口的蘑菇排除在對華罐裝蘑菇反傾銷稅法令所調整的范圍之外,從而奠定了我國罐裝蘑菇在美訴訟的最后勝局。罐裝蘑菇案前后歷時4年之久,中間涉及我國眾多的廠商。僅就該案原告而言,便經歷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3次判決,其中不乏程序性和實體性的問題值得深思。吳佳華、龔柏華(2004)對基本案情、推理理由、法院判決進行了歸納,并就我國企業如何利用美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程序進行了簡要的評述。不難發現,美國貌似公平、嚴密的反傾銷調查和裁決制度,實際上也難免潛藏著這樣或那樣的錯誤,如果當事人不加以仔細審查、爭辯,其正當利益很可能遭到損害。(4)小龍蝦案。1996年9月,美國小龍蝦加工者協會及路易斯安娜州農林部聯合對我國出口的小龍蝦仁提出了反傾銷訴訟,1997年9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終裁結果,歷時1年的小龍蝦反傾銷案以我方失利而告終。劉寶榮、徐世文(1998)和武義海(1998)對這一原本不應發生、原本應勝訴的反傾銷案進行了反思,總結了失利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客觀原因。(5)對蝦案。2003年12月,美國南部蝦業聯盟向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遞交了訴狀,要求對來自我國、泰國、越南、印度、巴西和厄瓜多爾的進口蝦實施反傾銷措施。加入WTO后,我國水產行業遭受的國外反傾銷逐漸增多,究其原因,于斌(2004)認為,既有外部的,也有內部的。作為世界第一水產品出口大國,我國出口市場集中,行業組織化程度低,對反傾銷調查應訴的比例不高。面對越來越多的貿易壁壘,我國水產加工企業、行業協會、政府有關部門應從長計議,逐步建立應對反傾銷的有效機制。(6)生絲案。2003年1月,印度對原產于我國的進口生絲征收反傾銷稅,這標志著我國對印度的生絲出口受到了相當的限制。分析原因,李龍、張健、竇永群(2003)指出,我國對印度甚或國際市場存在著不少的誤解,例如,擠垮印度的蠶業生產將有利于我國獨霸國際市場等。所以,他們認為,我國應發揮同業協會(商會)的作用,按照歐佩克模式主動地控制生絲的出口數量,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絲價的回升。為了規范監督管理,李淳(2003)提出了加強我國生絲檢驗、檢疫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2.理論分析。迄今為止,國內很少有文獻從理論分析的角度系統地論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問題,具有代表性的更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食品行業保持了強勁的發展勢頭,很多產品打入了國際市場。隨著市場份額的增加,一些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特別是國外的反傾銷制裁,使我國的損失很大。因此,江南、夏衛捷(1998)分析了食品出口的反傾銷問題,這是據筆者所知的、我國最早的有關農產品反傾銷的文獻。黃軍、李岳云(2002)則把分析的外延從食品拓展到了一般的農產品,他們的研究成果很可能是目前國內有關農產品反傾銷這一主題的引用頻率最高的文獻。(1)我國農產品遭遇反傾銷的特點。綜觀國外對我國提起的農產品反傾銷案,具有以下特點(黃軍、李岳云,2002;于維軍,2003):第一,對我國農產品實施反傾銷的次數增多,且同一農產品屢次遭受指控。第二,我國被訴傾銷的農產品范圍不斷擴大。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由于勞動力價格低,種植歷史長,一些大宗農產品具有很好的價格和品質優勢。只要國外認為我國的農產品危害了或將要危害他們的產業競爭力都會被列入傾銷調查的范圍。第三,對我國農產品反傾銷的征稅幅度大。西方一些國家反傾銷稅的征收幅度很大,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幾百。第四,反傾銷給我國涉案農產品和企業帶來了極大的不利影響。第五,對我國農產品傾銷的確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西方一些國家所確定的傾銷并不完全具備甚至有時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確定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嚴重的主觀性。另外,一些國家在替代國的選擇上很不公平,仍把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第六,對我國農產品的反傾銷真有連鎖效應。一方面,我國某一出口農產品在一國遭到反傾銷指控后,其他國家擔心這一農產品會大量地涌入本國,因而將采取相同的反傾銷指控進行預防;另一方面,國外對我國某一農產品反傾銷成功后,將會助長他們對我國其他農產品的反傾銷。第七,發展中國家對我國的反傾銷激增。(2)我國農產品遭遇反傾銷的原因。分析我國農產品遭遇反傾銷的原因,既有外部的,也有內部的,還與農產品自身的特殊性有關(黃軍、李岳云,2002;于維軍,2003;張雪綢,2003)。外部原因。第一,在世界市場上,農產品價格的疲軟和由此產生的農業增收的壓力,導致許多發達國家大幅度追加農業補貼和提高農產品的進口關稅。在買方市場下,進口國(買方)擁有談判優勢,所以很容易制定苛刻的貿易條件來壓制農產品的進口。因此,面對價廉物美的我國農產品,反傾銷就成了國外貿易保護主義者合法排擠我國的一種重要方式。第二,在全球反傾銷案件中我國首當其沖,這些案件多來自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和歐盟。而在來自美國和歐盟的這些案件中,最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就是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雖然歐盟已從法律上認同我國為“市場經濟國家”,但仍認為我國還處在一個市場機制轉型的過渡時期。而根據美國的反傾銷法,我國不屬于“市場經濟國家”。內部原因。第一,我國的出口企業缺乏必要的國際營銷理念和國際營銷經驗,不能很好地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的農產品行情和動向、及時地調整出口產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對某一國家的同類產品出口在短期內迅速增加,這勢必會沖擊當地的市場秩序和當地農產品生產者的利益,促使其提出反傾銷指控。第二,我國農產品的出口結構失衡,特色產品少,競爭性產品多,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低,產品有替代進口國市場的效應,而不具有補充進口國市場的效應。在這種情況下,出口企業缺乏自律,一旦看好進口國的市場行情,便蜂擁而入,采取竟相壓價的惡性競爭手段,客觀上也容易引發反傾銷指控。第三,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在遭到反傾銷指控時,大多數不積極應訴,往往采取逃避的方式,這助長了國外反傾銷手段的使用。第四,反傾銷調查時效性強,立案后的調查程序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一旦作出裁決,很難更改。而我國企業缺乏快速的反應能力,在反傾銷調查前,大多數對參與應訴持觀望態度,總是把希望寄托在對方不起訴上,商會在沒有得到企業應訴確認并答應支付相應律師費用的情況下,既不能請律師也無法開展前期的答卷準備工作,由此喪失有利時機。(3)農產品的特殊性。第一,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在各國農業歷來是受高度保護的特殊產業。一方面,許多國家的政府,特別是歐美、日本等工業化國家的政府,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國內農產品的生產采取支持、保護的措施,對國外農產品的進口卻持限制的態度;另一方面,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成本低,長期以來,在國際市場上一直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這就導致了各國頻繁利用反傾銷手段對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提起反傾銷指控。第二,大多數生產分散且規模化經營程度不高是我國農產品生產的一個特點。因此,在遭遇反傾銷時,盡管大宗農產品的出口會涉及更多的農民及關聯產業的利益,但是,將他們組織起來并出資應訴,是相當困難的。
(二)國外研究動態綜述 同樣,國外專家、學者對農產品反傾銷問題的研究也是遵循著兩條不同的技術路線進行的,其中,一條涉及的是具體農產品反傾銷的案例分析,考察了案例發生的市場條件和征收反傾銷稅后的市場結果。盡管大多數的農業部門都經歷過反傾銷,但是幾乎沒能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1987—1999年農產品反傾銷最活躍的4個部門:新鮮或罐裝的水果或果汁、食糖和糖漿、意大利面制品、肉制品。在這4個部門中發生的反傾銷案幾乎占到了全球反傾銷案的一半,且每個部門各有特點,例如,意大利面制品反傾銷案的對象主要是意大利。還有一些關于美國對其他國家農產品反傾銷的分析,比如,美國對哥倫比亞的鮮花案(Mendez,1993)、對巴西的冷凍濃縮橙汁案(Braga et al.,1993;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5a)、對新西蘭的羊肉案(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1995b)以及對我國的小龍蝦案(Roberts,2000)。其中,最知名的要數美國對哥倫比亞的鮮花案了,在過去的20多年里,許多拉丁美洲的國家已經遭到了來自美國的大量的反傾銷指控。然而,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并沒有觸及農產品反傾銷的本質特性,與國內大同小異,筆者在此就不再贅言了。
國外對農產品反傾銷所作的理論分析,主要研究的是農產品反傾銷的基本趨勢以及農產品的特點是否會影響傾銷幅度的確定等,以期能夠揭示農產品反傾銷活動和結果的系統差異。
1.農產品反傾銷的基本趨勢。盡管農產品反傾銷案在整個反傾銷案中所占的比例不像農產品貿易額在整個貿易額中所占的比例那么大,但是,在世界范圍內,仍有大量的農產品反傾銷案發生。為什么農產品的反傾銷活動相對要低呢?布尼根(Blonigen, 2003a)認為,其他形式的對外貿易保護較多是一個可能的原因。在新一輪WTO談判中,如果其他形式的對外貿易保護手段能夠顯著削減的話,農產品反傾銷活動的這種狀態將有可能發生實質性的改變。布尼根指出,世界農產品反傾銷的基本趨勢和美國農產品反傾銷的基本趨勢是相當類似的。對于兩者來說,反傾銷活動的基本規律是相同的。那些農產品占了世界貿易相當大份額的國家似乎更加易于成為反傾銷案的起訴國,同時它們也易于成為反傾銷案的目標國。這種相關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反傾銷法律傳統的使用者(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和美國)均是農業部門比較發達的國家。
2.農產品的特點是否會影響傾銷幅度的確定。(1)農產品的特點。許多文獻已經從理論上分析了農產品及其市場的特點是否會顯著地影響反傾銷的結果,其主要結論是,各國反傾銷法律和WTO協議是專為工業品制訂的,沒有適當地考慮農產品的重大不同。與工業品相比,哈蒂根(Harti-gan, 2000)指出,農產品具有下列特點:對收獲的時間和產量缺乏控制;對出售的時間缺乏控制;易腐蝕;易發生價格波動;不規范、過于簡單的財務記錄;大量的企業;常以低于生產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采用合同和流動散工的生產方式。帕米特(Palmeter,1989)與國家(美國)食品和農業政策項目(National Food and Agricultural Policy Project,2000)不僅指出了農產品的上述特點,而且還指出了農產品的另外兩個特點:在農產品市場上,種植者和加工者的聯系十分緊密;高額的固定生產成本,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土地。
(2)農產品的特點會影響傾銷幅度的確定。農產品的上述特點既可能影響傾銷幅度的計算,又可能影響損害的確定,但是大多數學者都把注意力集中在這些特點如何導致農產品傾銷幅度結果明顯不同這一點上。帕米特(1989)、哈蒂根(2000)與國家食品和農業政策項目(2000)的分析指出,這些特點可能導致反傾銷案的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特別是傾銷幅度的計算。
因為有較大的價格波動,特別是易于腐爛,使農產品的傾銷幅度可能被確定得較高。易于腐爛使農產品具有保質期,在保質期內企業必須把農產品以“虧本”的市場價格賣出去。在指定傾銷幅度計算方法的情況下,特別是如果采用的是觀察數據的“零位調整法”,出口價格將低于正常價格,價格波動就可能被確定為較高的傾銷幅度。應該說,“零位調整法”本身就不公平,因為它會使價格波動被誤定為傾銷。通過把個別的出口價格與不變的正常價值而不是出口國的個別價格相比較,使這種不公平越發突出了。
除了日常的價格波動外,許多農產品也有產量的季節性變化。哈蒂根(2000)就此建立了一個模型。這個模型解釋了,當有關部門采用成本資料和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時季節的變化為什么會自動地放大傾銷幅度。特別是許多農產品的生產雇傭的都是合同勞動力,他們在所有季節的工資都是一樣的。然而,由于季節性收獲意味著這種勞動力得到的是他們勞動的平均工資,而不是邊際工資。于是,在這年的一些月份里,農產品的售價將低于它們的成本。顯然,僅僅因為生產的季節性就使某些月份具有了傾銷的特征。
當有關部門采用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時,農產品獨有的其他問題也表現出來了。對于任何產業,采用這種方法的最為困難的問題之一是如何把固定成本分配到單位成本的衡量之中。就許多農產品而言,土地是用作生產的一種重要的固定資產。然而,土地與大多數固定資產不同,因為很難確定土地的貶值程度(如果有的話)。所以,美國商務部指出,土地沒有任何形式的折舊成本。為此,當采用結構價格時,農產品的傾銷幅度被確定得要比工業品大,這是很不公平的。
當討論反傾銷時,許多農產品最有趣的特點或許是生產者是價格的接受者。在1986年美國對巴西橙汁發起的反傾銷中,橙子的種植者是最初的起訴者,但是直到聯合了橙汁的加工者后才得以立案。正如帕米特(1989)與國家食品和農業政策項目(2000)所指出的,種植者和加工者之間的密切聯系已經使美國的反傾銷案高度復雜化了。顯然,對于農產品來說,同類產品和大量的生產者是必備的條件。為了能夠立案,反傾銷訴訟必須代表的是由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組成的國內產業的利益。
總之,許多農業部門獨有的特點可能影響到反傾銷調查,特別是傾銷幅度的計算。在指定傾銷幅度計算方法的情況下,產量和價格日常和季節的波動可能被別有用心地確定為傾銷。當有關部門根據不變價值(例如,結構價格或用非市場經濟方法得到的價格)定義正常價值、計算傾銷幅度時,更是如此。如果有關部門采用成本資料計算正常價值,那么,如何分配固定資產,特別是土地,也是非常棘手的問題。最后,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上述理論研究并沒有經過實踐的檢驗。也就是說,盡管已有了理論論據,但是,沒有對有關數據進行分析以判斷這些數據是否能夠揭示農產品反傾銷活動和結果的體系差異。
(3)農產品的特點不會影響傾銷幅度的確定。布尼根(2003b)利用統計數據分析了農產品是否受到了與其他產品(尤其是工業品)完全不同的對待。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他以美國為例說明了這個問題。布尼根研究了由美國商務部發布的1980—2000年所有傾銷幅度的數據。在這1590個傾銷案例中,有193個(12%)是針對農產品的。統計數據表明,在美國涉及我國農產品的反傾銷案得到了不同于其他國家農產品的待遇,均有非常高的傾銷幅度。如果把美國對我國的反傾銷案刨除的話,農產品平均傾銷幅度僅有27.2%,小于非農產品的35.3%。
最初的傾銷幅度。布尼根(2003b)建立了以下列變量為自變量的說明美國商務部傾銷幅度的經驗模型:美國商務部在具體操作中所考慮的某些虛擬變量;國家/地區虛擬變量;反映烏拉圭回合后1984年、1988年和1995年美國反傾銷法演變的虛擬變量。在因變量定義為傾銷幅度的百分比的情況下,系數估計值能夠被解釋為傾銷幅度變化的百分比。
在給定底線結果的情況下,通過對相互作用的虛擬變量的分析,可確定農產品是否受到了美國商務部的實際虛擬變量的影響,以研究美國商務部對農產品的差別待遇。模型顯示,通過對結構價格和生產成本作統計檢驗,并沒有得出農產品的傾銷幅度大于非農產品的這個結論。事實上,對這兩個變量來說,交互作用項系數是負的,而且統計不顯著。所以,與上述文獻提出的假設相反,對美國的實證研究表明,采用諸如此類的方法確定農產品反傾銷的正常價值,并沒有對農產品造成不公平。
布尼根也估計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確定對農產品產生了多大的實質性的差別效果,結果是大約44個百分點。在美國的數據中,我國是唯一一個遭受美國農產品反傾銷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然而,要就此確定非市場經濟對各國(或中國)農產品反傾銷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是十分困難的。
其他的顯著差異是“可以獲得的事實”和“可以獲得的不利事實”使農產品的傾銷幅度比工業品大。模型顯示,無論什么時候,只要“可以獲得的事實”被引入農產品,傾銷幅度都將因之提高54個百分點。如果采用“可以獲得的不利事實”,將會使傾銷幅度上漲幾乎124個百分點。以往的文獻沒有提及“可以獲得的事實”這一體系偏見對農產品產生的影響,但是美國的證據表明,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值得人們關注。
總之,美國農產品傾銷幅度的計算結果不同于工業品,但是并不像以往文獻所預言的那樣,是計算方法出了問題。結構價格似乎沒有對農產品產生什么不同的影響,倒是“可以獲得的事實”做到了。當對農產品引入“可以獲得的事實”后,我國的境況就顯得有些尷尬了。
傾銷幅度的行政復審。布尼根分析了1980—1995年美國對農產品和非農產品傾銷幅度所作的行政復審的統計結果。在這個樣本中,有59個觀察資料是農產品的,其他545個是其他產品的。在第1個4年中,大約有86%的農產品、不到50%的非農產品申請了行政復審。這表明大多數的國外農產品企業已經試圖通過行政復審減少它們的傾銷幅度了,但是收效甚微。盡管有大量的行政復審,可是農產品的傾銷幅度僅減少了4個百分點。而對非農產品來說,減少9.6個百分點已經是很少的了。換句話說,與非農產品相比,農產品反傾銷案很少能夠減少它們的傾銷幅度。
三、結束語
對我國農產品反傾銷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可以更為有效地規避國外對我國農產品的反傾銷,開展對國外農產品傾銷的認定工作,促進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優化我國農產品的出口結構,保護我國農民、龍頭企業的利益,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問題的關鍵是應該從哪一個角度入手進行研究。
國外對農產品反傾銷的案例分析,考察了案例發生的市場條件和征收反傾銷稅后的市場結果,與國內大體相同;對農產品反傾銷的理論分析,包括農產品反傾銷的基本趨勢以及農產品的特點是否會影響傾銷幅度的確定等。帕米特、哈蒂根與國家食品和農業政策項目的分析指出,農產品的特點可能導致反傾銷案的不同的處理結果,尤其是傾銷幅度的計算。可是,布尼根利用美國的統計數據否定了他們的理論推斷,也就是說,并不像他們所預言的那樣。有關農產品反傾銷的理論研究似乎存在著盲點。其實不然。布尼根的研究表明,在美國涉及我國農產品的反傾銷案得到了不同于其他國家農產品的待遇,有非常高的傾銷幅度。如果不考慮美國對我國的反傾銷案,農產品的平均傾銷幅度僅有27.2%,小于非農產品的35.3%。究其原因,是“可以獲得的事實”在從中作怪。為什么在“可以獲得的事實”面前我國束手無策了呢?筆者認為,我國農業組織制度建設的滯后是一個根本的原因。正如國內學者所指出的,大多數生產分散且規模化經營程度不高是我國農產品生產的一個特點。在遭遇反傾銷時,盡管大宗農產品的出口會涉及更多的農民及關聯產業的利益,但是,將他們組織起來并出資應訴是相當困難的。
加入WTO后,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很快,經濟管理的方式以及決策程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反傾銷中如何實現政府、中介組織和企業的有效互動就顯得尤為重要。政府、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在主觀上發揮自己作用、履行自己職責的同時,客觀上都是在為某一具體的反傾銷事件負責,主觀發揮的好和壞直接關系到客觀事件的成和敗。因此,如何充分地發揮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協調三者之間的行為關系,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和農產品競爭力的提高,是我國農業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