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理想實業有限公司以假充真生產銷售獸用違禁藥物的通報
粵農(2001)12號
各市、縣畜牧局(畜牧行業主管部門):
廣州理想實業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有關管理法規,在1998年至1999年4月間,以假充真生產銷售獸用違禁藥物-α促長劑。根據群眾舉報,我廳于1999年4月7日對其進行檢查,查明了違法事實,并按照《廣州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產品及包裝袋一批,沒收違法所得61,100元,并處罰款122,200元。該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我廳的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省政府復議決定,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天河區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作出行政判決,維持我廳的處罰決定。該公司仍不服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在全省乃至全國造成了不良影響,并且拒不承認錯誤,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按規定履行我廳行政處罰決定,拖延至今達400天。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制止以假充真生產獸用違禁藥物的違法行為,保證正常的獸藥生產秩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額為1,466,400元,追繳罰沒款及加處罰款共計1,649,700。
希望各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獸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查各種違法案件,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保證我省畜牧業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廣東省農業廳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粵農(2001)12號
各市、縣畜牧局(畜牧行業主管部門):
廣州理想實業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有關管理法規,在1998年至1999年4月間,以假充真生產銷售獸用違禁藥物-α促長劑。根據群眾舉報,我廳于1999年4月7日對其進行檢查,查明了違法事實,并按照《廣州市禁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產品及包裝袋一批,沒收違法所得61,100元,并處罰款122,200元。該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我廳的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省政府復議決定,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天河區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作出行政判決,維持我廳的處罰決定。該公司仍不服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在全省乃至全國造成了不良影響,并且拒不承認錯誤,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按規定履行我廳行政處罰決定,拖延至今達400天。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制止以假充真生產獸用違禁藥物的違法行為,保證正常的獸藥生產秩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額為1,466,400元,追繳罰沒款及加處罰款共計1,649,700。
希望各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獸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查各種違法案件,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保證我省畜牧業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廣東省農業廳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