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0號)的規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規定,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安全證書。已遞交申請的境外公司以及相關的貿易公司,可申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農產品的“臨時證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內無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請資料,可提供英文申請資料作為申請“臨時證明”的條件。但“辦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請資料之日起,方開始正式受理安全證書的申請。
3.向“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證明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2)本國或第三國國家安全評價管理機構出具的有效文件。“辦公室”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4.在境外公司向“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的同時,進口商可向“辦公室”申請標識使用認可。“辦公室”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5.上述審核合格者,“辦公室”在30天內分別發給“臨時證明”和標識使用認可批準文件。
6.進口商持“臨時證明”和標識使用認可批件依法辦理相關進口手續。
7.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地址:北京農展館南里11號
郵編:100026
電話:010-64193077
傳真:010-64193082
(附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0號)的規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規定,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安全證書。已遞交申請的境外公司以及相關的貿易公司,可申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農產品的“臨時證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內無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請資料,可提供英文申請資料作為申請“臨時證明”的條件。但“辦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請資料之日起,方開始正式受理安全證書的申請。
3.向“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證明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2)本國或第三國國家安全評價管理機構出具的有效文件。“辦公室”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4.在境外公司向“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的同時,進口商可向“辦公室”申請標識使用認可。“辦公室”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5.上述審核合格者,“辦公室”在30天內分別發給“臨時證明”和標識使用認可批準文件。
6.進口商持“臨時證明”和標識使用認可批件依法辦理相關進口手續。
7.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地址:北京農展館南里11號
郵編:100026
電話:010-64193077
傳真:010-64193082
(附件)
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證明申請表
商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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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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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一般資料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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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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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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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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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運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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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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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生物原料的一般資料 |
受體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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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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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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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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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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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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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第三)國批準的文件 |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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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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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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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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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情況 |
國家(地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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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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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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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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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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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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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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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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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蓋章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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