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標簽、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第2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依法實施對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是獸藥審批和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為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辦法》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地在審查產品申報技術資料的同時,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審核其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并隨產品批件與質量標準同時發布,凡未同時發布或內容不符合《辦法》規定的,不得核發《新獸藥證書》和產品批準文號;各地在審查獸藥廣告申報資料的同時,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審核其標簽和說明書,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核發其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二、2003年2月1日前,各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轄區獸藥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凡標簽、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辦法》及《關于加強獸藥名稱管理的通知》(農牧發〔1998〕3號)規定的,一律按《辦法》要求的內容和格式進行重新審定、發布。
三、各獸藥生產企業要立即對本企業生產的獸藥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進行自查,存在問題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改,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自2003年3月1日起,凡是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四、各獸藥經營企業要積極開展所經營產品的清倉查庫工作,凡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產品,要及時與生產企業溝通。自2003年4月1日起,不得經營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產品。
五、自2003年4月1日起,各獸藥使用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產品。
六、各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于2003年5月1日前,對本轄區《辦法》執行情況及《關于加強獸藥名稱管理的通知》(農牧發〔1998〕3號)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2003年5月15日前各地應將檢查情況報我部畜牧獸醫局。
七、2003年7月1日前,我部將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檢查《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