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60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農業部第22號令,以下簡稱“22號令”),推動獸藥標簽和說明書規范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公告如下:
一、2003年3月1日后出廠的獸藥產品,其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22號令”的要求。
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廠的獸藥產品,經營企業可銷售至2003年9月30日。從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銷售標簽和說明書未經審批的獸藥產品。
三、2003年3月1日前出廠的獸藥產品,使用單位可使用至產品有效期滿;未標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2004年2月29日。
四、在“22號令”實施后,標簽和說明書已經過審批的獸藥產品,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中如發現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的,應及時報告我部,由我部組織有關單位進一步修訂,不得據此對企業進行處罰。
五、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審批公告,并按照我部統一要求,不斷完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六、我部于2002年12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233號公告內容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