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第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現就備案費的收取事項公告如下: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人應當為每件備案申請繳納備案費人民幣800元。
二、申請人應當通過銀行將備案費轉入海關總署的備案費專用帳戶。海關總署不接受申請人通過郵局匯款或以現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繳納備案費。
海關總署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費專用帳戶:
開戶銀行:北京市工商銀行王府井分理處
銀 行 號:工商7
帳 號:090144070-44
戶 名:海關總署知識產權收費專戶
三、申請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前預先繳納備案費,并在備案申請書中隨附備案費銀行轉帳單的復印件。對未隨附銀行轉帳單復印件的備案申請,海關總署不予受理。
四、海關總署準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備案費收據;海關總署不予備案的,應當向申請人退還備案費。
五、申請人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備案續展或變更的,不再繳納備案費。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后再次申請備案的,應當重新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被海關總署依法注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請人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六、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海關總署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收費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