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18號
為便于海關對藥品進行商品歸類,自公告之日起,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及相關注釋另有規定以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作為海關商品歸類的依據之一。在海關需要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提供該證的復印件。
此前有關貨物所征收稅款不予調整。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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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18號-收發貨人應提供國家藥監局的《進口藥品注冊證》 |
作者: | 來源: | 日期:2004-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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