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445號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農業部對符合規定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首批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將于2005年6月到期,獲證企業應申請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為了做好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換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換證范圍及時間
凡是經農業部依法審批設立,已取得飼料添加劑或添加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均應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截止前半年向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換發生產許可證。換發生產許可證工作將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原先發放的生產許可證到有效期自行作廢。換發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仍為五年。
二、換證工作步驟
(一)申請階段。企業在自查符合《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并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后(見附件一),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交換發生產許可證的有關申請材料。主要包括:(1)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申請書的填寫詳見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上刊載的《申證指南》,網址為http://www.jhygf.com);(2)廠區平面布局圖:應為按比例繪制的平面圖,不得用示意圖替代;(3)生產工藝流程圖:按相關行業圖形符號標準繪制,不得用方框圖替代;(4)當地有關部門頒發的相關文件和證明。
(二)審核階段。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企業換證申請后,應根據《辦法》規定,組成評審組,按照《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見附件二)逐項進行審核和實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及時將其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以及《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一并報送農業部,一式一份。
(三)核準階段。農業部自受理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10日內,將申請提交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復核。
(四)換發新證階段。農業部根據專家審核委員會評審結果在1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生產許可證的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并集中公告。
三、即日起新申請和換發生產許可證以本公告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為準,原《關于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審核、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農牧函[1999]22號)中的申請書和審核表同時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飼料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行政許可與監督檢查相結合,依法辦理,認真審核,按時上報。各申請換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按要求填寫申請書,提供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