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2000]374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頒布實施。為貫徹執行《條例》,同時加強對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進口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 自2000年8月1日起,凡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必須持有農業部簽發的《登記許可證》(見附件一),海關憑此證復印件準予辦理報關放行手續。
二、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對進口飼料添加劑的歸類和適用稅率作如下規定:
1、 凡進口附件二所列的飼料添加劑,除須向海關提交《登記許可證》復印件外,還須向農業部指定的飼料檢測機構(見附件三)申請辦理關于該批貨物為飼料添加劑的“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證明書”(見附件四),海關根據歸類原則將其歸入相應稅號并憑此“屬性證明書”按“制成的飼料添加劑”的稅率征收關稅和增值稅,否則應按歸類稅號的原稅率征稅。
2、 凡進口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的貨物、但不屬于附件二所列品種的,海關應按其歸類稅號征收關稅和增值稅。
3、各關在貨物申報后應按有關規定取樣并送農業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各海關化驗中心應協助各現場作好取樣、送樣工作,送檢期間可先按歸類稅號的原稅率征收保證金放行。
4、本規定自2000年8月1日起執行,已征稅款不予退還。但對在此之前進口并已交納保證金放行的附件二所列的飼料添加劑,如能按本文二、1項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可按“制成的飼料添加劑”的稅率征收關稅和增值稅。
以上請研究執行。
附件一:《登記許可證》樣本
附件二:進口飼料添加劑目錄
附件三:飼料檢測機構名單
附件四:《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證明書》樣本
海關總署
二OOO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 《登記許可證》(略)
附件二:進口飼料添加劑目錄
序號 |
稅號 |
商品名稱 |
1 |
29304000 |
蛋氨酸 |
2 |
29224110 |
賴氨酸 |
3 |
29224190 |
賴氨酸鹽及其酯 |
4 |
29224910 |
蘇氨酸 |
附件三:農業部指定的飼料檢測機構名單(略)
附件四:《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證明書》樣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