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屠宰檢疫。
2.檢疫范圍及對象
2.1 檢疫范圍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豬。
2.2 檢疫對象
口蹄疫、非洲豬瘟、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炭疽、豬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進入屠宰加工場所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待宰生豬臨床檢查健康。
3.4 同步檢疫合格。
3.5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申報
4.1 申報檢疫。貨主應當在屠宰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的可以隨時申報。申報檢疫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檢疫申報單。
4.1.2 生豬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
4.1.3 生豬入場查驗登記、待宰巡查等記錄。
4.2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駐(出)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 回收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回收生豬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宰前檢查
5.1 現場核查申報材料與待宰生豬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內容實施檢查。
5.3 結果處理
5.3.1 合格的,準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按下列規定處理。
5.3.2.1 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由貨主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5.3.2.2 發現病死豬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3.2.3 現場核查待宰生豬信息與申報材料或入場時附有的動物檢疫證明不符,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5.3.3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生豬,可以急宰。
6.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胴體及臟器、蹄、頭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6.1 體表及頭蹄檢查
6.1.1 視檢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本規程規定疫病引起的皮膚病變、關節腫大等。
6.1.2 觀察吻突、齒齦和蹄部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
6.1.3 放血后脫毛前,沿放血孔縱向切開下頜區,直到舌骨體,剖開兩側下頜淋巴結,檢查有無腫大、水腫和膠樣浸潤,切面是否呈磚紅色,有無壞死灶(紫、黑、黃)等。
6.1.4 剖檢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檢查有無囊尾蚴。
6.2 內臟檢查。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脾臟、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取出內臟后,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胃腸等。
6.2.1 心臟。視檢心包,切開心包膜,檢查有無變性、心包積液、纖維素性滲出物、淤血、出血、壞死等病變。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后緣房室分界處縱剖心臟,檢查心內膜、心肌有無虎斑心和寄生蟲、血液凝固狀態、二尖瓣有無菜花樣贅生物等。
6.2.2 肺臟。視檢肺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肺實質有無壞死、萎陷、水腫、淤血、實變、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等病變。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氣管、支氣管。
6.2.3 肝臟。視檢肝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淤血、腫脹、變性、黃染、壞死、硬化、腫物、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寄生蟲等病變。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膽管。
6.2.4 脾臟。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顯著腫脹、淤血、顏色變暗、質地變脆、壞死灶、邊緣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連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6.2.5 胃和腸。視檢胃腸漿膜,觀察形狀、色澤,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膠凍樣滲出物和粘連。對腸系膜淋巴結做長度不少于20cm的切口,檢查有無增大、水腫、淤血、出血、壞死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壞死、潰瘍。
6.3 胴體檢查
6.3.1 整體檢查。檢查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6.3.2 淋巴結檢查。剖開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腫大、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髂內淋巴結。
6.3.3 腰肌。咬肌檢查異常時,沿薦椎與腰椎結合部兩側肌纖維方向切開10cm左右切口,檢查有無囊尾蚴。
6.3.4 腎臟。剝離兩側腎被膜,視檢腎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質地,檢查有無貧血、出血、淤血、腫脹等病變。必要時縱向剖檢腎臟,檢查切面皮質、髓質部有無顏色變化、出血及隆起等。
6.4 旋毛蟲檢查。取左右膈腳各30g左右,與胴體編號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檢查有異常的進行鏡檢。
6.5 復檢。必要時,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6.6 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7.檢疫結果處理
7.1 生豬屠宰加工場所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結果陰性,同步檢疫合格的,由官方獸醫按照檢疫申報批次,對生豬的胴體及生皮、原毛、臟器、血液、蹄、頭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
7.2 生豬屠宰加工場所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結果陽性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按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采取相應措施。
7.3 同步檢疫懷疑患有動物疫病的,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5.3.2.1處理。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當做好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等環節記錄。
8.2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8.3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