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規范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管理,我們研究起草了《從境外非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在前期征求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11月22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全國畜牧總站。
聯系人:竇金煥、程文強
電話:010-59191485、010-59194375
郵箱:angr_nahs@163.com。
附件:從境外非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2023年11月2日
從境外非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
(征求意見稿)
一、種豬及精液進口技術要求
為做好種豬及精液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保證進口種豬及精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1.基本條件
1.1從境外引進種豬及精液供體的品種應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范圍內,且品種名稱與其保持一致。
1.2從境外引進的種豬及精液的供體,應符合該品種的特征特性和種用要求。
1.3從境外引進的種豬及精液,應提供格式規范、記錄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譜信息。
1.4從境外引進的種豬及精液的供體應未攜帶臍疝(Umbilical)、陰囊疝(Scrotal hernia)、單睪(Monorchism)、隱睪(Cryptorchidism)等遺傳缺陷,應在系譜上標識或在銷售合同條款中寫明。
1.5從境外引進的種豬及精液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準入及檢疫的有關規定。
2.從境外引進種豬的技術條件
2.1應提供引進種豬所在候選群的綜合育種值構成和估計結果。
2.2種公豬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在引進種豬所在候選群的前20%,所提供的候選群綜合育種值平均數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種群平均數。
2.3種母豬的綜合育種值指數排名應在引進種豬所在候選群的前35%,所提供的候選群綜合育種值平均數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種群平均數。
3.從境外引進種豬精液的技術條件
3.1精液的供體應為育種群在群使用的種公豬。
3.2精液供體應提供個體性能測定結果、綜合育種值構成及估計結果。
3.3精液供體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在其所在候選群的前15%。
3.4精液產品質量應符合我國的相關標準要求。
4.出口國家(地區)的供種單位應提供種豬及精液供體生產性能及其穩定性、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技術資料。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性能評估和遺傳分析等。
二、種牛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
為做好種牛及精液和胚胎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保證進口種牛及精液和胚胎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1.基本條件
1.1從境外引進種牛及精液和胚胎供體的品種應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范圍內,且品種名稱與其保持一致。
1.2從境外引進種牛及精液和胚胎的供體,應符合該品種的特征特性和種用要求。
1.3從境外引進的種牛及精液和胚胎,應提供格式規范、記錄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譜信息。
1.4從境外引進的種牛及精液和胚胎的供體應未攜帶脊椎彎曲綜合征(CVM)、白細胞黏附缺陷綜合征(BLAD)、短脊椎綜合征(BY)、單蹄病(MF)、尿核苷單磷酸鹽合成酶缺失綜合征(DUMPS)、膽固醇缺失癥(CD)、蜘蛛腿綜合征(AS)等遺傳缺陷,應在系譜上標識或在銷售合同條款中寫明。
1.5 從境外引進的種牛及精液和胚胎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準入及檢疫的有關規定。
2.從境外引進種牛的技術條件。
2.1驗證種公牛綜合育種值的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10%,綜合育種值估計可靠性不低于90%。
2.2青年種公牛的基因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10%,或其父親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10%,其母親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5%。
2.3種母牛基因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20%,或其父親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20%,其母親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30%。
3.從境外引進種牛精液和胚胎的技術條件
3.1精液的供體應是經過后裔測定的驗證種公牛或經基因組遺傳評估的青年公牛。
3.2 精液供體的遺傳性能可在出口國家(地區)品種協會或育種組織網站上查詢,綜合育種值排名應該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10%。
3.3 胚胎的供體母牛及其與配公牛的綜合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出口國家(地區)該品種的前15%。
3.4進口的精液和胚胎應提供證明其供體公牛和母牛的親子鑒定遺傳位點基因型。
3.5精液和胚胎產品質量應符合我國的相關標準要求。
4.出口國家(地區)的供種單位應提供種牛及精液和胚胎供體生產性能及其穩定性、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技術資料。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性能評估和遺傳分析等。
三、種羊及冷凍精液和胚胎進口技術要求
為做好種羊及精液和胚胎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保證進口種羊及精液和胚胎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1.基本條件
1.1從境外引進種羊及精液和胚胎供體的品種應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范圍內,且品種名稱與其保持一致。
1.2 從境外引進的種羊及精液和胚胎的供體,應符合該品種的特征特性和種用要求。
1.3 從境外引進的種羊及精液和胚胎,應提供格式規范、記錄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譜信息。
1.4 從境外引進的種羊及精液和胚胎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準入及檢疫的有關規定。
2.從境外引進種羊的技術條件
2.1種公羊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排名應在引進種羊所在候選群的前20%,或其父親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應達到其父親所在候選群的前15%,其母親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應達到其母親所在候選群的前20%。
2.2種母羊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應在引進種羊所在候選群的前30%,或其父親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應達到其父親所在候選群的前25%,其母親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應達到其母親所在候選群的前35%。
3.從境外引進種羊精液和胚胎的技術條件
3.1精液供體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其所在候選群的前15%。
3.2胚胎的供體母羊及其與配公羊的主要生產性能水平或育種值排名應達到其所在候選群的前20%。
3.3精液和胚胎產品質量應符合我國的相關標準要求。
4.出口國家(地區)的供種單位應提供種羊及精液和胚胎供體生產性能及其穩定性、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技術資料。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性能評估和遺傳分析等。
四、種兔進口技術要求
為做好種兔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保證進口種兔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
1.基本條件
1.1從境外引進種兔的品種應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范圍內,且品種名稱與其保持一致。
1.2從境外引進的種兔,限純種或配套系的曾祖代和祖代。
1.3從境外引進的種兔,應符合該品種的特征特性和種用要求。
1.4從境外引進的種兔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準入及檢疫的有關規定。
2.從境外引進純種的技術條件
2.1應提供格式規范、記錄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譜資料。
2.2應提供引進種兔所在候選群的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綜合育種值。
2.3種公兔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綜合育種值排名應在引進種公兔所在候選群的前15%以內,所提供的候選群主要生產性能成績或綜合育種值平均數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種群平均數。
2.4種母兔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綜合育種值排名應在引進種母兔所在候選群的前30%以內,所提供的候選群主要生產性能成績或綜合育種值平均數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種群平均數。
3.從境外引進配套系的技術條件
3.1從境外引進配套系的曾祖代,應來源于該配套系的育種場。首次從某一育種場引進時,需提供由供種單位出具的該核心育種場的地址、建場時間、飼養模式、生產規模、供種能力、設施和銷售范圍等材料。
3.2從境外引進配套系的祖代,應來源于該配套系祖代的供種場(含曾祖代場)。首次從某一祖代供種場引進時,需提供由供種單位出具的供種場地址、建場時間、飼養模式、生產規模、供種能力、設施和銷售范圍等材料。
3.3 配套系的組成發生變化時,應按照《從境外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執行。
4.出口國家(地區)的供種單位應提供種兔生產性能及其穩定性、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技術資料。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性能評估和遺傳分析等。
五、種雞及種蛋進口技術要求
為做好種雞及種蛋進口的技術審查工作,保證進口種雞及種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要求。其他種禽及種蛋進口參照本文件執行。
1.基本條件
1.1從境外引進種雞及種蛋供體的品種應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范圍內,且品種名稱與其保持一致。
1.2從境外引進的種雞,限純種或配套系的曾祖代和祖代;從境外引進種蛋的供體,應為純種或曾祖代。
1.3從境外引進的種雞及種蛋的供體,應符合該品種的特征特性和種用要求。
1.4從境外引進的種雞及種蛋應符合我國進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準入及檢疫的有關規定。
2.技術條件
2.1從境外引進純種的,應提供格式規范、記錄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譜信息,并提供體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產性能測定成績或育種值。
2.2從境外引進配套系的曾祖代,應來源于該配套系的育種場。首次從某一育種場引進時,需提供由供種單位出具的該育種場的地址、建場時間、飼養模式、生產規模、供種能力、孵化場地址、設施和銷售范圍等材料。
2.3從境外引進配套系的祖代,應來源于該配套系祖代供種場(含曾祖代場)。首次從某一祖代供種場引進時,需提供由供種單位出具的供種場的地址、建場時間、飼養模式、生產規模、供種能力、孵化場地址、設施和銷售范圍等材料。
2.4配套系的組成發生變化時,應按照《從境外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技術要求》執行。
3.出口國家(地區)的供種單位應提供種雞及種蛋供體生產性能及其穩定性、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技術資料。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性能評估和遺傳分析等。
來源: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