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豆粕期權異常交易監管有關要求,使會員和投資者對相關規則了解得更加清晰和明確,近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發布《關于期權異常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對《〈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監管標準及處理程序》進行說明。
《說明》對豆粕期權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超倉行為的監管標準和處理程序進行了規定。
根據《說明》,期權自成交行為的監管標準為: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單日在某一期權合約上的自成交次數達到5次(含5次)以上的,構成“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多次進行自買自賣”的異常交易行為。其中,交易所認定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之間發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為進行處理。期權頻繁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為: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單日在某一期權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其中,由于期權做市交易所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期權大額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為: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單日在某一期權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單筆撤單的撤單量超過合約最大下單手數的80%。期權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超倉行為的監管標準為: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持有的某月份期權合約中所有看漲期權的買持倉量和看跌期權的賣持倉量之和、看跌期權的買持倉量和看漲期權的賣持倉量之和,分別不得超過期權限倉標準。根據大商所3月17日發布的《關于豆粕期貨期權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實際關系賬戶限倉標準與單一客戶相同,在豆粕期權上市初期為300手。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單日在多個期權系列上合并持倉超限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按照一次認定。
在針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的處理程序方面,為保證豆粕期權的平穩上市,交易所在上市初期采取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手段。與期貨交易不同的是,期權上,客戶和非期貨公司會員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達標的以及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超倉行為達到處理標準、交易所采取限制開倉措施的,交易所將按照期權品種限制有關客戶、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非期貨公司會員的開倉權限。
據介紹,期權交易一般會面臨期權流動性風險、市場操縱風險、期權業務經營風險、期權運用不當風險等。針對風險做好防范與控制,是期權平穩運行的重要監管保證。大商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交易所通過引入做市商制度、強化市場監控、加強期權中介機構管理、加強投資者教育等手段嚴格市場監管,充分應對、有效防控風險,確保豆粕期權平穩上市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