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將正式上市豆粕期權合約,我國商品期權時代即將拉開帷幕。做市商制度是商品期權交易的一項重要制度,做市商準入條件、權利義務、評價管理等問題成為市場各方的熱議焦點。大商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豆粕期權上市后,交易所將視期權、做市商制度運行情況進一步完善該制度,更好促進期權市場功能發揮。
豆粕期權引入做市商制度
該負責人表示,大商所在豆粕期權市場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利用其自有資金為市場提供雙向報價,在客戶想賣出期權時充當期權買方,客戶想買入期權時充當期權賣方,為客戶提供更多更優的合約選擇,滿足客戶交易需求,為期權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在做市商準入條件方面,該負責人表示,大商所對做市商申請條件進行了嚴格規定:做市商應為期貨公司會員的單位客戶,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具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市業務,具有健全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穩定、可靠的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具有交易所認可的為期權交易或者期權仿真交易做市的經驗,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要求做市商自身在資金實力、做市能力、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確保其能夠承擔做市義務,保障做市商制度有效發揮。經交易所批準的做市商須履行交易所規定的相關義務,接受交易所對義務完成情況的評價、監督和管理。
在做市商義務方面,該負責人表示,做市商須根據相關規定承擔連續報價和回應報價義務,即做市商在協議約定的合約上不斷進行持續報價,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同時對客戶詢價請求進行回應,并以自有資金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客戶買賣要求。
在做市商評價方面,為衡量做市商是否有效提供流動性,交易所采用做市商有效持續報價時間比、有效回應詢價比、成交及買賣價差等指標,對做市商的持續報價和回應報價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對做市商進行排名。對于排名末位、無法滿足義務要求的做市商,交易所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取消其做市商資格。
此外,在技術系統方面,做市商應具備獨立于其他業務系統的做市業務系統,包括但不限于行情顯示、權限管理、定價與做市策略、交易管理、風險控制、資金管理、行權管理、持倉管理、做市義務統計以及批量撤單、一鍵撤單等基本功能。交易所對做市商做市系統進行評估、檢查和仿真測試,為業務開展提供可靠的系統支持。
大商所將進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
上述負責人表示,目前中國商品期權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各方交易經驗有所欠缺。因此,交易所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同時對做市商期權交易手續費實施減收優惠,以鼓勵和支持做市商更好的履行做市義務,提高其開展做市交易的積極性。
該負責人介紹,為保障做市商業務的順利開展,大商所在做市規則制定、做市商遴選、仿真交易等方面開展大量工作,多次進行豆粕期權做市商合作測試和仿真交易活動,對做市商規則制度、技術系統和業務流程進行了充分檢驗,也為有意參與做市交易的相關機構提供了系統和策略測試環境。期權上市后,交易所將視期權、做市商制度運行情況進一步完善該制度,持續促進做市商合規有效開展業務,為期權市場提供流動性,滿足客戶交易需求,促進豆粕期權的平穩上市和有效運行,更好促進期權市場功能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