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0年代起,發達國家開始進行大規模的集約化養殖,在城鎮郊區建立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由于每天有大量糞便及污水產生,難以處理利用,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60年代,日本用“畜產公害”概念高度概括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與此同時,許多發達國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干預和限制,并通過立法進行規范化管理。
日本:70年代發生嚴重的“畜場公害”,此后便制定了《廢棄物處理與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惡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對畜禽污染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 美國:聯邦水污染法中的規定側重于禽場建設管理,超過一定規模的畜禽場,建場必須通過環境許可。
德國:規定畜禽糞便不經處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
挪威:為防止畜禽污水污染水資源,1970年頒發《水污染法》,環保部于1973年、1977年、1980年又發布了許多法規,規定在封凍和雪覆蓋的土地上禁止傾倒任何牲畜糞肥;禁止畜禽污水排入河流。
丹麥:為減少糞便污染、規定根據每公頃土地可容納的糞便量,確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標;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糞肥必須在施用后12小時內犁入土壤中,在凍土或被雪覆蓋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糞便;每個農場的貯糞能力要達到貯納9個月的產糞量。
荷蘭:畜牧業高度密集,全國每年約有1/6的畜禽糞過剩。為了防止畜禽糞便污染,I971年立法規定,直接將糞便排到地表水中為非法行為。
英國:是基本無畜產公害的國家,雖然其人口和工業比較集中,但畜牧業遠離大城市,與農業生產緊密結合。經過處理后,畜禽糞便全部作為肥料,既避免了環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
新加坡:政府曾規定,養豬場的污水排放必須小于250毫克/升(未處理前高達30000毫克/升)。為此,養豬場需付出代價,相當于每銷售一頭豬分攤7.45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