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歐盟國家出口鮮禽肉的企業必須取得歐盟國家認可資格。
2、歐盟委員會的獸醫專家,在必要時可聯合出口國衛生主管當局(我國為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申請認可的企業或已經認可的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通知各成員國。
3、出口到歐盟國家并用于人類食用的鮮家禽肉必須符合以下6條:
(1)、鮮禽肉必須是來自于那些經過宰前檢驗、其鮮肉可以投入市場的家禽;
(2)、屠宰場及包裝中心必須經歐盟國家認可,并保證宰前、宰中、宰后、包裝、運輸等過程全部處于官方獸醫或其助手的嚴密監控之下;
(3)、鮮禽肉必須符合歐盟理事會制定的衛生要求;
(4)、鮮禽肉必須在獸醫監督下加施衛生標記;
(5)、包裝鮮禽肉的包裝環境、包裝物必須符合要求;
(6)、出口的鮮禽肉必須隨附商業單證。
4、對鮮禽肉的檢測必須采用公認科學的經過認可的、特別是歐盟或國際上統一制定的檢測方法。5、對用于展覽、特殊研究或分析的鮮家禽肉,必須嚴加控制,保證該禽肉不可能被用于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