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農業法律體系中,除了基本的《農業調整法》,還有一系列的專項法,構成了農業法的完整體系。
1933年,美國通過的該法是保護農業基礎地位和增加農業收入的重要法律,經過日后的不斷修正和調整,對于實現美國政府的農業政策,有著積極的意義。這些目標和基礎通過該法得以實現:第一,減少政府的開支,不斷增加農戶的收入。第二,加強環境的保護和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建立效益型農業。
總的說來,美國的農業法對于農業產品市場機制,保護美國的農業,發揮農業法律的作用和影響,走法制化道路有著積極的作用。
從立法的調整范圍上講,美國農業法的調整范圍包括大體以下幾個范疇:國家對于農業的計劃和宏觀調控,包括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和貿易計劃;國家土地資源的利用和開發及保護,農業的市場經濟和市場管理及計劃。進入1980年代以來,美國的農業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分析原因,除了農業界和法律界的努力和社會的支持以外,美國農業的基礎地位和美國農業的大力發展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這其中的原因大體分三方面:行政力量的淡化,必須靠法制和經濟手段的調整;農業的基礎地位對于國民經濟起著重要的作用;農產品的市場貿易行為和市場要求必須實行法制經濟。
1996年,克林頓總統簽署了《聯邦農業改進和改革法》(《農業自由法》),首次從法律上把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和補貼同農產品價格脫鉤,將原來的“價格支持政策”轉變為“固定直接支付政策”,即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動,政府對農民的收入支持只能采取固定支付手段。這樣就增加了農民的風險,為降低農民的風險,又導入了“作物收入保險計劃”。自由法規定,從1996到2002年的七年間,政府逐年向農民支付的現金補助將固定不變,不再受農產品價格變動的影響,總金額從1996年的56億美元降至2002年的40億美元,政府對農民的現金補貼總額近360億美元,這一計劃數額大大低于1990至1995年六年間政府對農民的實際現金補貼55億美元。《農業自由法》當時被譽為是自羅斯福新政以來農業政策的重大改革措施。
后來的情況卻與《農業自由法》所倡導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完全相反。1996年,美國農業獲得了有史以來的最高收入,而且連續三年豐收,谷物生產量和庫存持續增加。但由于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東南亞國家的谷物輸入數量不斷減少,需求驟然放緩,美國谷物市場價格持續下降。1998年9月,小麥、玉米等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都已經跌破了價格支持水平,農業總收入為420億美元,僅相當于1996年的79%,三年之內減少了21%。為提高農民收入,美國政府在1998年以后簽署的一系列農業救濟緊急法案,其中包括一項新的農業政策——市場損失援助,也就是后來的“反周期補貼”的前身,農業支持和補貼規模再次擴大。1996到2002年實際支付的農業現金補貼,遠遠大于法案初期預計的360億美元,僅在1996至2000年五年間美國政府就向農民支付了616億美元的現金補貼,1999年和2000年的支付額均超過了200億美元。
2002年5月13日布什總統簽署的《2002年農場安全及農村投資法》(以下稱《新農業法》)把以市場化導向為基礎的克林頓法案一筆勾銷,又將政府對農業的補貼和支持同農產品價格變動掛鉤,使始于1985年的以減少補貼和市場化為導向的“自由市場農業”改革發生了根本性逆轉。新法案生效期到2007年,共六年。《新農業法》包括十個方面,分別是商品計劃(即對產品的補貼)、生態保護、貿易(指出口補貼)、營養計劃(即食品消費補貼)、信貸、農村發展、森林、能源、雜項等十項內容。在十項補貼支出中,商品計劃補貼居首位,達到了290億美元,占總增加補貼支出的50%;其次是生態保護,達到了171億美元,新增加補貼支出占總增加額的30%,兩項合計達80%。
據美國農業部測算,2002年至2011年,政府補貼農業的資金為1900億美元,比1996年農業法預算增加了約830億美元,平均每年增加190億美元。2002年至2007年六年間,按1996年農業法預算,農業補貼為666億美元,而2002年農業法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519億美元,六年總計達到1185億美元。補貼在美國農業政策史上是很廣泛的。除了對原來的農產品繼續進行補貼外,又把許多農產品增加到新《農業法》的補貼范疇當中,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農產品。
新《農業法》設立了“營銷援助貸款和貸款差價支付”、“直接支付”或“直接補貼”和“反周期支付”三道保護線,構成嚴密的收入安全保護網。
第一項補貼——“營銷援助貸款和貸款差價支付”實質上還是老政策延續,不同的是新農業法對各種產品的新貸款率作了調整。與1996年農業法相比,提高了除大豆之外的大部分產品的貸款率。
第二項補貼——“直接支付”或“直接補貼”,即“不掛鉤補貼”。這項政策也是1996年實行的政策的延續,支付面積和支付單產一經確定便保持不變,與以后每年的生產情況無關,也與市場價格無關。直接支付額為“支付率”與該產品的支付面積和支付單產之乘積。各種農產品的支付率已經在新農業法中明確確定。支付面積是農場基期種植面積的85%。新《農業法》確定的基期面積是1998―2001年四年的平均值,支付單產是指1995年確定的水平。與老《農業法》相比,新《農業法》新增了大豆、花生和其它油料作物,同時提高了原有產品的直接支付率。
第三項補貼——“反周期支付”是這次新增加的一種補貼方式,是由“市場損失援助”政策演變而來的,其實質是提高農產品的目標價格水平,降低農場主的生產成本,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更具競爭力。單位農產品的反周期支付是由兩個價格之差決定的,一是目標價格(新《農業法》中對各種農產品的目標價格水平作出了明確規定),另一個是有效價格。總體來看,美國農業政策調整和改革的波動性較大,而這種波動性完全是由服務于美國國家利益造成的,但美國農業政策的主基調與歐盟一樣也是“三高農業保護政策體系”。《2002年農場安全及農村投資法》生效期到2007年9月。從2006年初開始,聯邦政府要對其進行評估,以確定2007年以后的新《農業法案》。
來源:《學習時報》第363期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