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該實施條例是實施今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明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所得稅法)的具體辦法。
實施條例第四章第八十六條對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做了詳細的解釋,明確指出企業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的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這部法律和實施條例,從事養豬生產的企業,從明年起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待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
1、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