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經營者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最高可罰50萬元。
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可罰100萬
為了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提高了罰款的額度。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等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哄抬價格最高罰額提至50萬
根據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前的罰款額度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變相提高價格最高罰20萬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指出,對于經營者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前的罰款額度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行業協會串通漲價可罰50萬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明確提出,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按有關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不執行政府定價可處5倍罰款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還特別提出,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這其中包括11種行為: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不執行臨時價格措施可罰100萬
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這次修改《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修改背景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負責人就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原《處罰規定》是1999年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實施的,2006年2月國務院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原《處罰規定》作為價格法的一個配套行政法規,自實施以來,對于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