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立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性意義
——談動物保護立法歷史溯源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孫江
從有文字記載的人類發展歷史來看,人類與動物的關系大致的表現基本上都是:征服者與被征服者,利用者與被利用者的關系。當然那些因為某種原因而被神化的動物除外(比如牛在印度就是不能被隨便役使宰殺的)。在人類征服利用動物的過程中,對這些被征服、被利用的動物的保護,特別是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的保護,其實,自古有之。
關于動物法考源的觀點,現在學界大多認為:有關動物的法律案件的最早記載是在古代希臘。接近從動物福利和動物利益出發的動物保護法律的制定,源于19世紀的英國。
其實,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有關動物保護的法令和動物保護的思想,應該是起源于中國。世界上最早的有關動物保護的法令
椐《逸周書大聚篇》記載: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紀,中國當時的首領大禹就曾經發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澤不入網,以成魚鱉之長。”意思就是說在三月份不準下網到河里面去抓捕魚和鱉。這應該是人類歷史上最早保護動物的法令。應該也是現代意義上的“禁漁期”最早的文字記載。 那個時候距離現在有4000多年,那時人口也不多,動物數量應該也是非常龐大的,但當時的古人就想到去合理保護這些動物,有計劃的獵捕。實際上這是我們古人原始的對動物保護永續利用思想的一種表現。
當然,大禹在頒布這條法令的背景是:大禹時代已經有了原始的農業生產。人們已經學會栽培農作物,收獲糧食和果實,避免饑荒。從物質上,保證了該法令的有效執行。
公元前十一世紀,距今3000多年前,農業生產更加發達了,生產和生活資料更加富足了。于是,有了西周王朝——保護的動物種類更加寬泛的《伐崇令》,該法令規定:“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 這里的“六畜”有兩種含義,一個就是指牛、馬、羊、豬、狗、雞都是比較常見的這些家畜,這就是馴化的一些動物,還有一個意思就是泛指所有的禽獸,或者說野生動物,在這里它主要是指泛指所有的野生動物。“勿動六畜”就是都不要傷害它們,不要去傷害任何野生動物,違反這個禁令的話那么就是犯死罪的。《伐崇令》當中的規定可能是人類歷史上對保護野生動物這一塊處罰最嚴厲的立法了。
到了秦代社會物質條件更加進步,對動物保護的規定也日趨增多和嚴格。《秦簡?倉律》明確規定有關官吏應向農戶征收飼料,并將所征數量及時上報中央。為了提高產畜率,嚴防成畜的死亡,《秦簡廄苑律》規定:牛的死亡率不得超過33%,違反者,官吏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秦簡?田律》還規定:每年二月,不準上山砍林伐木,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燒草積肥,不準采取發芽植物,捉取幼獸、幼鳥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后來在漢唐元明清等時期頒布的法律中,也有不少保護動物的規定。比如:唐元宗先天元年,誥禁人屠殺犬雞;宋真宗景德三年詔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殺;元世祖至元三年冬嚴殺牛馬之禁;至元十二年禁獵孕子野獸及屠牛馬……。其中,元代對動物保護的規定更為具體、仁慈和體恤。
中國古代有關動物保護的思想
我國傳統文化中講究“仁義禮智信”,把“仁”擺在第一位,強調“仁者愛人”和“仁者愛物”,所以,周公告成王:“舜之為政,好生而惡殺,湯開三面之網,澤及禽獸。”;孟子感嘆:“君子之于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 圣人孔子也曾經建議人們把田獵從三次改成兩次;孔子《論語》:" 釣而不綱,弋不射宿" , 釣和綱,看起來只是一個數量的區別。但不是沒有意義的。孔子這么做,也是一種仁的實踐。充分體現了圣人的“仁人愛物”之心,可以推而廣之,惠及禽獸。在我看來,孔子打獵的時候,“釣而不綱,弋不射宿”,更可能是孔子認為人類在開發自然資源時應該適可而止,取之有度。說大一點,這就是一種人與自然要和諧相處的理念。
《韓非子 難一》:“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后必無獸。”《淮南子?主術訓》:“故先王之法……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 《呂氏春秋?孝行覽》“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焚藪而畋,豈不獲得?而明年無獸。”……這些先賢古訓無一不是告訴我們人類對動物的保護,最終的落腳點還是在于人類自身的利益,某些動物滅絕了,會給人類的利益帶來影響。
中國佛教文化的護生思想
西漢末年,佛教傳入中國,也把佛教的生態理念帶到了中國。佛教徒將自然看作是佛性的顯現,萬物都有佛性,都有自己的價值。中國天臺宗大師湛然將此明確表述為“無情有性”,即沒有情感意識的山川、草木、大地、瓦石等,都具有佛性。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有其存在價值。清凈國土、珍愛自然是佛教徒天然的使命。
佛教強調眾生平等、尊重生命,據此提出不能殺生。殺生,指殺害人畜等一切生靈。諸罪當中,殺罪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并且漢傳佛教要求僧人吃素,也就是以食用植物為主,這是落實不殺生戒的有力保證。一千四百多年前,南朝的梁武帝蕭衍首先提出來:和尚一律不準吃肉。同時,佛教還鼓勵放生,就是用錢贖買被捕的魚、鳥等或是將要被宰殺的動物等,將其放回江河、山野,重獲生命自由。在釋迦牟尼佛駐世時,就有專門保護生命的器具,叫“放生器”。釋迦牟尼佛所處的地區——印度,天氣炎熱,生命繁盛,為防止殺生,佛教徒取水之時,就用濾水袋過濾,將所得小生物放入專門的容器中,再將他們放入江河泉池。而且釋迦牟尼佛還訂立每年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為安居期,稱為僧安居。安居又稱禁足,就是安居的僧眾嚴禁出入道場,因為安居期間,也是草木、蟲類繁殖最盛時,恐外出時易誤傷害生靈。
從以上的這些介紹來看,可以說在愛護生命、保護動物方面,佛教做到了極致。也可以說在創造、保障生命的和諧、自然的和諧上,佛教的理念是早已超越了各種思想。
由于有傳統文化中的“仁義禮智信”為基礎,再加上佛教的護生理念的熏陶,在中國民間,吃齋(素食)放生是頗受尊敬的善行。即使是貴為天子的皇帝也會在重要的日子沐浴更衣、齋戒敬天,為延年益壽,也會組織放生。南朝的梁武帝蕭衍就下令提倡臣民吃素,并且祭祀天地神明祖宗的供品,不準再用三牲豬頭,統統改成面粉做的豬頭豬肉。金口一開,一呼百諾。一時,素食者“天下戶口,幾去其半”。
人們喜歡在節日放生,也愿意到寺廟放生。為滿足教徒的放生意愿,有的寺廟會設有專門的 “放生池”。放生池一般多在佛寺周圍,池中充水,大的放生池中還有假山、亭子、草木等,供動物生存休棲。杭州名聞天下的西湖前身就是一放生池。一直到今天,無論深山僻壤,還是城廓鬧市,佛教的活動場所無不充滿著祥和之氣,動植物和人和諧共處,顯現了佛教優良的生態傳統。
綜上所述,說明中國就歷史及文化傳統而言早已具備了善待動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礎。但是,為什么在我們這樣一個具備了法理與道德基礎的國家,目前卻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動物保護法呢?
這就不得不反思中國近現代以來,傳統的道德文化、儒家思想被社會越來越多的拋棄,中國人對動物的觀念也有了很大的轉變。再加上,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商業利益的驅動,機械化飼養動物的發展,在動物飼養、運輸和屠宰過程中,為贏利而忽視動物福利和蓄意殘害動物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和普遍。國人的野味嗜好、虐食嗜好、隨意丟棄家養動物的行為等等充分暴露了我們已經越來越遠離了傳統的愛生、護生思想。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成為我國的主旋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和諧”更是成為人們追求的最高境界。和諧并不僅是存在于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胡錦濤總書記早就強調: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忽視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與自然關系的精髓,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是人類始終追求的目標。而人與動物的和諧共生是人與自然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和動物都是自然的產物,人和動物的共存共生都是以自然的存在為前提的。在有些時候人類和動物的不和諧共生,會影響其他生物數種甚至會影響整個自然界。比如:過去,加勒比海島嶼上曾生活著一種叫“渡渡鳥”的飛禽,據說,這種鳥的肉香嫩可口,人類開始肆意的捕殺,以滿足自私的口福之欲。很快“渡渡鳥”就被人類滅絕了,幾年過后,發現這些島嶼上的一個樹種也隨之滅絕了。原來這種樹木是靠“渡渡鳥”吃他們的種子,然后經過消化排泄,種子才能夠生長的。每一種動物的滅絕都會影響其他生物數種的變化。比如:如果麻雀滅絕,蟲害就會增加,農作物就會受到破壞,樹木就會受到影響,甚至影響整個自然界的平衡,最終給人類生存帶來災害。
人類如何能夠和動物和諧相處是人類能否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鍵。和諧理念的提出可以認為是一種科學的表達,是思想觀念的進步,也可以認為是理念的回歸。因為中國人自古就推崇天人合一,很早就明白人類應該和自然和諧統一。歷史已經告訴我們,人類對大自然的倒行逆施從未逃脫過大自然的懲罰。同樣人類對動物的保護其實受益最多的還是人類。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把人的道德關切逐漸擴及到非人類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較強感知能力的動物,是我們文明程度提升的一個標記,和諧的本意,就是要消除殘酷行為和暴戾之氣。我們能夠想象一個充滿殘酷暴戾氣息———即使是在人與動物之間———的和諧社會嗎?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來確認和保障這一改變,則是社會文明的進步。當然,和諧社會不可能只靠法律來實現。但是法律可以通過定義和懲戒違法行為,來限制和減少各種嚴重破壞和諧的因素。而且,這樣的法律本身也是一個符號,它表明一個社會對殘酷行為的不姑息態度,對國民道德的提高具有莫大引導作用。因此,用法律來保障人與動物和諧相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內容。
作者簡歷:
孫江:男,漢族, 1967年生人,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副教授。1991年7月,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留校任教。1993年考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1995年7月考入北京科技 大學高等教育管理專業。2007年西北政法大學在職法碩。
在京學習期間,曾先后兼任兩家中央級經濟類媒體周刊主編。期間,獨立擔綱策劃的“安迪狀告沃爾瑪”、“慎昌案”、“豐源酒店案”等法制報道,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中“安迪狀告沃爾瑪”被二十八家報紙轉載,新華社、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隨后全程跟蹤報道,在當年被評為中國企業十大新聞提名獎。
1987年至今,分別在《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日報市場報》、《中國商貿》、《中國企業報》、《法律科學》、《中國貿易報》、《中國改革報》等報刊發表幾十篇學術論文和新聞作品。2001年主編出版了《二十一世紀法律熱點問題研究》一書。2002年擔任走向卓越叢書《偉大復興》一書執行主編,并獲優秀論文一等獎。2004年編著《法律維權在行動》。2007年《中國小康社會發展報告》及2008年(合著)《農業法視野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制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