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9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辦法》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1、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2、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3、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程序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申領程序。《辦法》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和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辦法》將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