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市場運行司副司長徐息和17日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詳細對比了新舊《生豬屠宰條例》。他指出,1997年國務院出臺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十年來,全國屠宰行業的混亂現象得到了有效的糾正,整體環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在整個行業中建立起了一個按照國家標準及其有關規定進行屠宰的講信譽的氛圍,并使得行業開始朝著集約化、現代化、機械化的方向發展,同時涌現出大批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企業。
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百姓對肉品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舊《條例》已明顯體現出與當前形勢的不吻合之處,需要修改。新《條例》因此應運而生。
舊《條例》四點不符當前形勢
徐息和指出,原有《條例》在四個方面表現出與當前形勢的不符:
第一,1997年頒布、1998年實施的生豬屠宰條例為了規范生豬屠宰行業,規定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由縣市人民政府來進行批準。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有些地區隨著地方經濟利益的膨脹,開始出現了定點過多、過濫、過散的情況。
第二,原來定點條例中對生豬定點規劃作了規定,但并不詳細,也沒有強制性的執行規定,很多地區在定點工作中沒有考慮到當地老百姓的健康問題。
第三,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維護地方利益格局,不允許外地肉進入本地區的反常現象。特別是一些大企業的肉品通常是全國性流通的,有些地區為了保護本地區的利益,出現了阻斷全國大流通的現象。
第四,在原來的定點條例中,罰則規定的不是很詳細,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比如在原來條例中規定,對注水行為進行查處,只能對定點企業內的一些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而很多注水行為并不是發生在定點企業里,絕大多數是在企業外隨便一個地方進行的。
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情況不適用于《條例》
對一些網友擔心的,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條例》的實施可能影響當地群眾肉食消費需要的問題,徐息和表示,該問題在條例的修訂中已作充分考慮:
第一,在邊遠和交通不便地區,為滿足當地的肉食品消費需求,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設置小型屠宰場點,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肉食品消費需求。
第二,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情況不適用于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