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有關部門獲悉,由國家商務部和財務部聯合發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國家將對生豬定點屠宰廠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
《管理辦法》指出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和送至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通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信息和處理過程時,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并存檔備查。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管理辦法》強調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商務部都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農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