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農業部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這些規定來自近日公布的新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針對近年來非法添加事故不斷的問題,條例增設了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管工作,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同時,條例增加了飼料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規定:農業部等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生產企業是飼料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規定:生產企業應當對采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并如實記錄原料的名稱、產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禁止使用非法物質生產飼料;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并附說明。
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購銷臺賬,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如何解決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在養殖過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質的問題,條例明確了上述三類禁止使用物質,并特別強調養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時,不得對外提供。
條例明確要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名單。規定:對違法生產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負責人10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對違法經營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使用農業部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