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對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即將截止。送審稿第10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并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此規定引起了法律專家和公益組織的異議,認為此規定使得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權由政府部門單向掌控,公眾監督將會被削弱,建議刪除此條款。
限制第三方機構
國際環保組織(以下簡稱“綠色和平”)的工作人員唐大旻對記者表示,針對“送審稿”,近日該組織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修改意見。
送審稿第10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唐大旻介紹,現在第三方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
2012年4月23日,綠色和平發布的調查報告稱:“立頓”的綠茶、茉莉花茶和鐵觀音袋泡茶,均含有被國家禁止在茶葉上使用的高毒農藥滅多威 。綠色和平呼吁“立頓”立即整治產品供應鏈,建立完善的產品追溯制度,停止使用高毒劇毒農藥,并減少茶葉種植中的農藥使用量。
此前,綠色和平在北京隨機購買了四份“立頓”牌袋泡茶,品種分別為紅茶、綠茶、茉莉花茶和鐵觀音。這些樣本隨后被送往具有國家資質的、獨立的第三方實驗室進行農藥殘留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立頓”綠茶、茉莉花茶和鐵觀音樣本均含有農業部明令禁止在茶樹上使用的高毒農藥滅多威。此外,“立頓”鐵觀音被發現含有早在2002年農業部就禁止使用在茶樹上的三氯殺螨醇,而“立頓”綠茶則含有國家規定不得在茶樹上使用的硫丹。
唐大旻介紹,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并未禁止公眾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對此類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該組織購買某種食品樣品后,除了留下備份樣品,要將樣品送往有資質的、獨立的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出來后,我們會向媒體發布信息。希望引起政府主管部門和公眾的關注。
“我們向法律專家咨詢后,如果‘送審稿’通過,只有先向有關部門核實后才能發布。”唐大旻說。他擔心,目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和不誠信行為頻發,如輿論、公眾監督再度被削弱,將導致食品生產經營者肆無忌憚地違反法律,損害消費者權益。
修法爭議
綠色和平組織認為,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一個對食品安全負責任的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不能由政府部門單向掌控,應該有風險預警和雙向交流機制。而“事先核實”的規定則意味政府對任何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都需進行事先審查和批準,這不僅將會加大食品安全風險瞞報、延報的隱患,而且也會形成信息的堵塞甚至扭曲,使消費者失去知情權和社會監督通道。
“我們建議,送審稿的第106條第一款應予刪除,僅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唐大旻說。
此前,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也向國務院法制辦寄出關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認為食品安全信息不能為任何政府及其部門、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所壟斷,遇問題食品個人可曝光。
作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風險治理視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課題的負責人,沈巋多年以來關注食品安全問題。他在“意見”中認為,依據風險交流的原理,信息發布不能為任何政府及其部門、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所壟斷。否則,會造成信息的堵塞或者扭曲。如果將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權基本排他性地給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這樣在信息公開方面就無法達到有效的社會共治的效果。
一位參與食品安全法修改研討會的專家透露,在法律修改過程中,有關政府部門官員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是沒有問題的,之所以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是由于炒作造成的。所以需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進行規范。
送審稿第9條規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10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對送審稿第106條要正確理解,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前置性條款,認為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權被壟斷。現在新聞媒體和第三方機構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第三方機構對自己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真實性負責,在發布前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但是上述部門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拒絕回復,只要不是惡意不實的信息是可以發布的。
“現在社會監督力量不是太強,而是還遠遠不夠。要讓法律充分保護社會監督機制發揮作用,而不是阻塞社會監督的渠道。”劉俊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