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頻道莫穎怡 季明3月10日報道:日前出臺的《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草案)》規定,根據土地的生態環境功能和環境承載能力,上海市政府將所轄地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等三個區域,并據此對畜牧業實行嚴格管理。
其中,上海的水源保護區、外環線以內、蘇州河兩側兩公里范圍內和郊區中心城鎮2公里范圍內等四個區域被劃為禁止養殖區,嘉定、閔行、青浦、寶山、南匯及大治河以北等地區為控制養殖區,除此以外的其他地區為適度養殖區。
數據顯示,目前上海具有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有971家(主要指規模在千頭以上的豬場、百頭以上奶牛場、萬羽以上禽場),低于這一規模的小型畜禽養殖場還有3000多家。2000年上海共計飼養477萬頭肉豬、5.8萬頭奶牛和1.5億羽家禽。
上海市環保局工程師陳偉介紹,由于畜禽養殖場的隨意建設和不規范發展,目前畜禽養殖業在上海的農業污染中所占比重排名第一,污染負荷比例達到20%。由于土地無法承載畜禽養殖產生的污染,養殖場附近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糞大腸桿菌指數和細菌總數普遍超標。
同時,畜禽養殖場缺乏養殖規范,飼養密度過高,防疫意識弱化,造成動物疫病、藥物殘留超標現象的發生,也會影響食用農產品的安全。
根據《管理辦法(草案)》,禁止養殖區內不得建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控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適度養殖場內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但應當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
同時,上海還根據規模大小,將畜禽養殖業分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等三類,其中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三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
上海對這三類養殖主體進行分類管理的思路是,進一步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牧養殖場,對農民家庭散養畜禽予以指導,更好地進行分類管理。
上海市政府發言人焦揚說,對于畜禽養殖行為,以往國家和地方沒有制訂過專項法規規章來加以規范。制訂并通過這一《管理辦法(草案)》,不僅涉及到規范上海畜禽養殖業的發展,還關系到防止畜禽疾病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危害,減少對環境的壓力。
為了強化對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還新創了建立養殖檔案的制度,要求畜禽養殖場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從而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