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與產品質量法所調整的“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交叉重復,本法調整的農產品不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制作的產品。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產品質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質量要求,也包括涉及產品的營養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質量指標。需要由法律規范、監管、保障的,應是農產品質量中的安全性要求。本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農產品質量安全評價的重要依據,也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范。同時要求,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對于方便消費者識別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對于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專章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加以規范,針對備受關注的轉基因農產品特別作出規定,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本法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布制度。其中明確規定,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投入品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法對此作出嚴格規定。明確指出,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同時要求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這些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如果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將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對農產品加強監督檢查,是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同時明確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