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于1997年頒布,2007年作了修訂,2013年、2015年作了兩次修改。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副所長張莉認為,該法的頒布實施,為加強動物防疫活動管理,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和動物防疫監管執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對促進畜牧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發揮了巨大作用。
張莉表示,隨著我國畜禽養殖方式、消費模式的新變化,尤其是非洲豬瘟事件對我國養豬業帶來的巨大沖擊,暴露出動物防疫工作和依法防控中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動物防疫法》中的有關規定難以適應當前防控形勢發展需要。張莉認為,該法存在“四個短板”:疫病防控制度尚不完善、生產經營者防疫主體責任不明確、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法律法規銜接不暢。
張莉建議,抓緊對《動物防疫法》進行第三次修訂,并優先列入今年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她建議修改完善的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進一步明確細化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權責的規定。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和以生產經營者為責任主體的社會共治格局的管理體系。強化政府基礎保障的領導責任、監管部門綜合治理的監督責任、企業源頭管控的主體責任、行業協會自律的社會責任。結合新一輪的機構改革,重點加強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基礎建設,明確其負責檢疫和有關動物防疫監督的管理執法職能。
加大動物防疫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認定及處罰力度。強化動物防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執法機構、技術支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明確相對管理人的責任,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行刑銜接制度,并在處罰的行為種類上力求不漏。
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和制度。根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強制免疫制度、畜禽標識和動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官方獸醫和職業獸醫制度等相關配套規章制度進行修訂,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工作需要。
加強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加快與《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明確監管責任邊界,加強與內外檢標準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