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9年12月27日發布《推進奶業振興若干政策措施》,具體舉措包括收儲飼草料補貼50元/噸,連片種植優質苜蓿補貼600元/畝,提高擠奶機械和青貯收獲機單機最高補貼額度,奶畜養殖設施裝備補貼由30%提高到50%,進口良種母牛補貼5000元/頭,能繁母牛補貼120元/頭/年,以及提供用地政策支持和金融政策支持,確保2025年奶畜存欄達到350萬頭、奶類產量達到1000萬噸的目標。
正文如下:
推進奶業振興若干政策措施
為確保我區2025年奶畜存欄達到350萬頭、奶類產量達到1000萬噸目標,現就推進奶業振興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種養結合支持力度
積極扶持奶畜養殖場種植和收儲青貯玉米、苜蓿等飼草料。國家糧改飼試點項目優先補貼奶畜養殖場和奶農合作社,試點項目未覆蓋的其他奶畜養殖場和奶農合作社,收儲飼草料每噸補貼50元,其中自治區每噸補貼30元,盟市配套20元。對集中連片種植優質苜蓿500畝以上,具備節水灌溉和機械化收儲條件,并與區內奶畜養殖場戶建立購銷合同的種植戶、種養結合戶以及種植企業,按照每畝600元標準給予補貼。
二.提高奶畜養殖設施裝備補貼標準
加大農機補貼目錄調整力度,將奶畜養殖場購置全混合日糧(TMR)設備以及其他養殖、飼草料收獲加工儲備機械、糞污處理裝備機具等全程機具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目錄范圍,實行敞開補貼政策。將擠奶機械單機最高補貼額度提高到12萬元,青貯收獲機具單機最高補貼額度提高到15萬元。提高牧區奶畜家庭牧場、奶農合作社購置牧業機具補貼標準,在中央財政補貼30%的基礎上,提高到50%。將牧區擠奶機械和青貯收獲機具單機最高補貼額度提高到20萬元。
三.加強種源基地建設
加快核心育種場建設,支持育種企業種公牛站與種母牛場開展聯合育種,提高育種水平。對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能夠培育出國際國內排名種公牛,并經考核達標的育種企業,每年每個平均補助獎勵1000萬元。對奶牛養殖場戶使用優質性控凍精給予補貼,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進奶牛擴群增量,補貼方式“先增后補”,即“見性控凍精細管、見犢牛、見養殖場戶、見養殖檔案”后,每頭能繁母牛每年補貼120元。對奶牛養殖場戶、奶農養殖合作社進口的良種母牛進行補貼,補貼方式“先見后補”,即“見進口牛、見進口手續、見進口牛系譜檔案、見購買人”等“四見”后給予補貼,每頭進口良種母牛補貼5000元,其中自治區財政補貼3000元、盟市財政補貼2000元。
四.推動中小養殖場改造升級
自治區安排專項資金,與國家中小奶畜養殖場提升改造項目資金配套使用,提升改造存欄50頭—800頭之間的奶畜家庭牧場和奶農合作社。采取“先建后補”或“以獎代補”方式,對每個中小奶畜養殖場提升改造項目平均補貼60萬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區補貼80%,盟市配套20%,補貼資金用于養殖設施設備改造、飼草料生產加工、糞污資源化利用以及自辦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廠等。
五.支持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
開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標準化改造試點,采取“先建后補”或“以獎代補”方式,對每個試點項目平均補貼50萬元,其中自治區補貼60%,盟市配套40%。補貼資金用于開展生產設施、加工制作、冷鏈運輸、衛生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化建設,推動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標準化改造提升,培育一批產品質量優、文化特色濃、品牌信譽高的民族奶食品加工廠點。
六.提供用地政策支持
奶畜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奶畜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補平衡。鼓勵利用宜林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奶畜生產。奶畜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的上限規定,保障奶畜養殖生產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奶畜養殖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的方式獲得用地。
七.強化金融政策支持
開展以奶畜活體、符合抵押權屬要求的養殖場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業務,將符合條件的中小牧場貸款納入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予以支持。通過奶業主產區、農牧業信貸擔保公司、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的形式,采用“政銀擔”業務模式予以擔保增信支持。探索開展風險補償、貼息、補貼擔保費等項目試點,放大風險補償資金倍數,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充分發揮農牧業產業化扶貧資金作用,加大對大型奶業加工企業和奶畜養殖企業的投資,促進奶業協調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持續加大對脫貧攻堅資金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扶貧資產,在夯實貧困地區基礎設施、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貧困人口增收和壯大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扶貧資產管理工作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主體缺失、日常監管不到位、長效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亟需不斷強化管理。為進一步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效益,保障脫貧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夯實鞏固拓展脫貧成果基礎,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進一步發揮資金資產保障作用,落實扶貧資產管理責任,健全扶貧資金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扶貧資產效益,保證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長效性,持續發揮帶貧減貧防止返貧作用,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
(二)工作目標。積極探索扶貧資產管理有效路徑,全面開展扶貧資產核查和管理工作,構建資產底數清楚、產權歸屬明晰、類型界定科學、主體責任明確、運行管理規范的扶貧資產管理制度,切實防范扶貧資產閑置、流失等現象發生,保障扶貧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使扶貧資產最大限度發揮作用,推動構建長效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
(三)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扶貧資產的資金來源、資產類型、資產權屬、受益范圍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扶貧資產管理模式,制定符合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或細則。
——堅持科學運營,安全有效。在扶貧資產科學分類和確權明晰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扶貧資產的登記備案、運營維護、收益分配、處置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要求,科學規范實施扶貧資產管理流程,建立扶貧資產管理臺賬,提高扶貧資產經營管理水平,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運轉高效、持續發揮效益。
——堅持群眾參與,保障權益。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完善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群眾對扶貧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貧困群眾成為扶貧資產管理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堅持公開透明,強化監管。堅持公示公告制度,將扶貧資產的權屬、運營管護、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通過媒體、網站、公務公開欄等分級公示公告,定期將年度扶貧資產運管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提高資產運營透明度,確保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在陽光下運行。
二.扶貧資產管理范圍和類型
(一)扶貧資產管理范圍。2012年以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用于脫貧攻堅涉農涉牧資金、京蒙協作及結對區幫扶資金、地方債券用于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由扶貧部門管理的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等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
(二)扶貧資產管理類型。扶貧資產分為公益類扶貧資產、經營類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
公益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使用扶貧資金建設的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經營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使用扶貧資金建設的農林牧生產加工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股權類資產。
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包括通過財政扶貧資金發放或補助形式幫助貧困戶自身生產發展所購建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
三.管理內容和程序
(一)清晰界定扶貧資產的所有權。依據項目的資金構成和項目實施方式,可以將扶貧資產產權界定為單一主體或多個主體。扶貧資金直接到戶到人形成的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個人。投入到嘎查村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嘎查村集體;村級聯建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根據資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約定確定各聯建嘎查村的所有權比例。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兩級跨鄉村組織實施的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旗縣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整合后的行業扶貧領域資產,原則上需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扶貧資產所有權人要切實承擔扶貧資產運營管護的直接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制度管理和運營資產,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
(二)精準核實登記扶貧資產。在確定扶貧資產權屬基礎上,由旗縣(市、區)主管部門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的扶貧項目及資產進行全面核查,逐級登記,建立扶貧資產管理清單,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納盡納、分級逐一登記造冊,明確各項扶貧資產的身份信息。登記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的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資產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收益權人等(可擴大等級范圍),對扶貧資產的使用變動和收益分配情況需及時補充登記。
扶貧資產檔案管理實行“一賬統管”模式,按資產權屬對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三級已形成的資產分級登記造冊,由旗縣(市、區)扶貧部門建立總臺賬集中統一管理,相關檔案由蘇木鄉鎮、嘎查村逐級建檔,行業主管部門歸口審核確認后,由旗縣(市、區)扶貧部門建立總臺賬集中統一管理,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規范扶貧資產運營管理。扶貧資產運營管理采取民主決策、申報審批等方式,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經營主體,并賦予經營權。所有權人與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或協議,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收益分配、風險防控等,經營者和經營方式未經扶貧資產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產權歸屬到戶類扶貧資產的,由貧困戶自行確定自主經營或委托經營,嘎查村委會要做好資產經營指導工作,經營方式發生轉變時須到嘎查村委會登記備案。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嘎查村集體所有的,按照農村牧區集體“三資”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動,經蘇木鄉鎮同意并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蘇木鄉鎮備案。村級聯建扶貧資產經營方式發生轉變,須征得各聯建嘎查村民主決策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經營方式的確定及變動,須由旗縣(市、區)主管部門提交方案,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扶貧資產經營應明確績效目標、規范經營程序、有效防范風險,確保發揮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扶貧資產經營要嚴格規范程序,堅持民主決策、上級審批、公告公示、協議約束原則,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實行公開公正、陽光操作。重點加強對嘎查村集體以自營、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經營不善或無能力經營的,移交蘇木鄉鎮或旗縣(市、區)統一經營。要嚴格防控風險,根據扶貧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地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對于經營風險較高的各類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四)加強扶貧資產管護。按照“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原則落實扶貧資產管護主體,每項資產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管護責任,鼓勵各地區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公益類扶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可結合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經營扶貧類資產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通過合同條款明確扶貧資產的管護單位和責任人;專業性較強的經營類扶貧資產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人。
扶貧資產管護費用由各旗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可從經營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據實支出運營管護費用,并嚴格執行扶貧資金管理負面清單要求。扶貧資產已成為固定資產的,須依法依規計提折舊。運營管護人員不得私自利用扶貧資產以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五)規范資產收益分配。經營類扶貧資產產生的收益要落實到相應產權人,按照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的原則進行使用,分配方案可按照“產權人提方案、上級主管單位審核、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備案”的流程,經過民主決策和公告公示等相關程序確定。
嘎查村扶貧資產收益由嘎查村委會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經蘇木鄉鎮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旗縣(市、區)扶貧辦備案。蘇木鄉鎮、駐村工作隊對分配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分配方案在嘎查村范圍內公告公示,公示后按照相關規定將收益及時發放到戶到人,并向受益戶發放告知書,告知書一式兩份。
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開辦發〔2017〕61號)有關規定執行。旗縣(市、區)、蘇木鄉鎮經營類扶貧資產的收益,按照貧困嘎查村優先、集體經濟薄弱嘎查村優先、貧困人口集中嘎查村優先的原則統籌分配,用于扶貧產業發展和提質增效、扶貧成效鞏固提升、小型公共設施建設以及扶貧資產維護、激發內生動力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扶貧資產收益向貧困戶直接分配的,應當堅持現行脫貧標準,在確保穩定脫貧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凈、吊高胃口。扶貧資產收益除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等缺乏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外,可用于設立公益崗位、獎勵補助和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加大對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邊緣戶群體的關注力度,對因病、因災、因學、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群眾,由嘎查村“兩委”提出幫扶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蘇木鄉鎮審核備案后,可使用扶貧資產收益開展即時幫扶解困,防止出現新的致貧。
(六)合法合規處置扶貧資產。產權所有者和相關監管主體要根據扶貧資產運營狀況,每年初對上一年度的扶貧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資產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產權所有者可采取拍賣、轉讓、報廢等形式對資產進行處置,處置資產需在經過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基礎上,經上級部門批準備案后實施,以確保資產處置程序符合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防止扶貧資產流失。
到戶的扶貧資產原則上不得隨意處置,如需處置須到嘎查村委會提交申請,獲得審批后方可處置。處置情況由嘎查村委會登記、蘇木鄉鎮備案。對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資產,明確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貧資產統一回收所有權人,由所有權人自主處置。扶貧資產處置所得要用于新的扶貧項目建設,形成新的扶貧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利用扶貧資產為嘎查村集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
(七)強化扶貧資產監督管理。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獨立”原則,構建扶貧資產動態監督檢查體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扶貧、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社會對扶貧資產管理實行全過程、全方位、動態化監管,加強扶貧資產經營日常監督和績效考核,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監督權履行情況,對扶貧專項資金的受益對象、項目實施、資金撥付、效益發揮等使用管理進行全方位監管,預防違規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資產運營規范。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緊緊圍繞扶貧資產“誰來管、怎么管、如何管得好”,制定工作方案、管理辦法或細則,明確責任分工,統籌協調扶貧、財政、審計以及相關行業部門,采取規范扶貧資產登記、確權、管護、處置等措施,逐項落實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要統籌做好與農村牧區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有效銜接,切實解決重建輕管問題,確保扶貧資產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長期穩定發揮效益。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調度,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合力推進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扶貧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制定常態化會商制度,指導做好扶貧資產的登記、確權、運營、管護、收益分配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協調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每年度的扶貧資產專項核查工作,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清產核資。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產管理的政策支持和資產處置,并對扶貧資產績效進行考核,確保扶貧資產規范安全、績效達標。農牧經管部門按照農村牧區集體“三資”管理要求,指導蘇木鄉鎮將扶貧資產納入“三資”管理平臺,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其他各相關行業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統籌推進,抓好工作落實。
(三)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堅持正向激勵,對資產管理工作突出的地區給予獎勵。加強督促考核,將扶貧資產管理納入盟市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內容,壓實工作責任。各地區要及時總結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情況,大力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切實有效的扶貧資產管理模式和方式,加強信息報送和政策宣傳,注重宣傳的引導性和時效性,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扶貧資產管理的良好氛圍。
2019年12月21日
(文章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