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我市各項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穩定當前生豬生產
(一)促進生產加快恢復。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種豬場和規模養豬場 (戶)實施貸款貼息,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將建設資金貸款納入貼息范圍;對2020年底前新建、改擴建種豬場、規模養殖場 (戶)和禁養區內規模養豬場 (戶)異地重建給予一次性補助;將飼料加工、自動喂料、畜禽糞污處理利用、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裝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實行敞開補貼;對生豬養殖、種豬繁育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生豬產業發展,不得對養殖場 (戶)和屠宰加工企業盲目限貸、抽貸、斷貸。市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基礎上,把支持恢復生豬生產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對發生過疫情及撲殺范圍內的養豬場(戶),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貸擔保服務。
(二)持續強化非洲豬瘟防控。進一步壓實政府、部門和生豬產業各環節從業者責任,不折不扣落實 “五控一隔離”(控豬、控肉、控泔、控宰、控檢和建立規模場、種豬場周邊生物安全隔離帶)、疫情監測排查報告、突發疫情應急處置、餐廚廢棄物監管等綜合防控措施。全面開展 “大清洗、大消毒”專項行動,指導養豬場 (戶)科學補欄,防止因 “一哄而上”補欄增加疫病傳播風險。支持種豬場、大型養豬場、屠宰加工企業等建設洗消中心和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在2019年10月1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且未享受省級以上財政補貼的,市財政給予每個不超過15萬元補貼。及時足額發放非洲豬瘟強制撲殺補助,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堅持非洲豬瘟防控日報告制度,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行為。嚴厲打擊收購、販運、銷售、隨意丟棄病死豬及故意制造謠言干擾生豬生產和疫情防控等違法行為。
(三)規范禁養區劃定與管理。鞏固禁養區劃定排查整治和規范成效,堅決取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豬禁養規定;對排查出的問題尤其是超出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劃定的禁養區,要立即調整。各地不得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對因污染需要整改的養豬場 (戶),要給予合理過渡期和技術指導,避免處置措施簡單粗暴、一關了之。
(四)保障生豬及其產品有序調運。進一步細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條件的生豬和仔豬調運,不得層層加碼禁運限運。對整車合法運輸仔豬及冷鮮豬肉的車輛,恢復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對整車合法運輸種豬及冷凍豬肉的車輛,簡化查驗程序,快速免費放行。鼓勵相關車輛安裝使用 ETC (不停車收費系統)車載裝置,實現不停車通行,進一步提高生豬及其產品運輸效率,允許運輸車輛在一定時間段、按照一定線路進入市區。
(五)加強生豬生產監測預警。認真遴選、調整和輪換生豬監測縣、監測村和定點監測場 (戶),強化監測預警。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每月對各地生豬和能繁母豬存欄情況進行監測,對全市年出欄500頭以上的養豬場 (戶)進行月度跟蹤調查。各地要完善監測網絡,加大生豬生產調查頻次,及時準確掌握生豬生產形勢變化情況;要加強市場監測和分析研判,及時發布市場動態、疫情防控等信息,加強輿論引導,穩定公眾和市場預期,提振養殖企業 (戶)信心。
(六)完善市場調控機制。高度關注生豬價格波動,制定應急預案,提出應對市場變化針對性措施。嚴格落實凍豬肉儲備任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冷庫資源參與豬肉收儲。合理把握凍豬肉儲備投放節奏和力度,多渠道供應銷售豬肉,確保重要節假日豬肉市場有效供應,保持豬肉價格在合理范圍。根據價格波動情況及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加快發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產。
二、推進養殖業高質量發展
(七)大力開展美麗牧場建設。統籌兼顧生豬產能恢復和生豬產業轉型升級,因勢利導,以美麗牧場建設為抓手,大力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著眼 “規范、現代、生態、美麗”的內涵要求,以畜禽規模養殖場為重點,對場區環境、設施設備、生產清潔、資源利用以及產品安全等全面升級改造,2020年先行試點一批,力爭2024年全市建設一批示范帶動作用強、在全省叫得響的現代化養殖場。對取得美麗牧場建設項目的,市財政給予一定補貼。
(八)規范中小養豬場 (戶)發展。鼓勵有意愿的農戶穩步擴大養殖規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發揮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帶動作用,通過統一生產、統一營銷、技術共享、品牌共創等方式,與中小養豬場 (戶)形成穩定利益共同體。對年出欄500頭以下的養殖場 (戶),各地要加強環境保護、防疫防控以及宣傳監管等工作,有養殖意愿且具備改造條件的,要積極引導其加快升級改造,實現規?;a;不具備改造條件、環保不達標且自愿退出的,要結合實際制定獎補政策,獎補資金按市財政和縣 (市、區)財政1暶2比例承擔。對散養農戶要加強指導幫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
(九)推進生豬生產科技進步。優化和推廣人工授精技術,積極支持養豬場 (戶)引進優良品種。落實生豬良種補貼政策,2019年支持生豬養殖大縣對使用良種豬精液開展人工授精的養殖場 (戶),按每頭能繁母豬年補貼額不超過4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支持種豬場加快種豬繁育,提高供種能力,省財政對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從國外引進的種豬每頭補貼3000元,累計補貼1萬頭;市財政對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二級以上種豬場,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引進的種豬每頭補貼2000元,累計補貼3000頭。支持區域性種公豬站發展,加快良種推廣,提高生產效率。
(十)抓好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對新鄭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項目,新鄭市政府要認真履行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加快項目建設,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任務。2019年省財政安排新密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項目,要確保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各地要建立健全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體系,及時足額落實地方補助資金,確保無害化處理企業可持續運行。
三、完善動物疫病防控體系
(十一)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統籌做好非洲豬瘟以及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強動物疫病防控技術培訓和分類指導,提升養豬場 (戶)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加快實施分區防控,建立健全區域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支持有條件的縣 (市、區)和企業建設無疫區和無疫小區。
(十二)強化疫病檢測和動物檢疫。加強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盡快建成以市級疫控中心為龍頭、縣級疫控機構為骨干、鄉級防疫員為基礎、第三方檢測機構為補充的動物疫病防控體系。指導督促生產經營主體配備檢測設施裝備,提升自檢能力。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執行檢疫規程,認真履職盡責。嚴肅查處不檢疫就出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檢疫出證等違規行為。
(十三)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動物疫病防控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將體系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基本設施設備、隊伍建設、體系運轉工作經費支出,對借用的基層防疫檢疫人員和占用的基層防疫檢疫編制要及時歸還,對編制空缺的要盡快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確保市、縣、鄉三級防疫檢疫人員定員到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動物疫病防控技術人員有關津補貼。加強技能培訓,提升防疫檢疫人員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積極推進獸醫服務社會化,強化基層防控力量。
四、推進屠宰行業轉型升級
(十四)開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集中清理。依法取消不達標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落實屠宰環節 “兩項制度” (非洲豬瘟自檢和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對不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廠 (場)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堅決關停。鼓勵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建設屠宰加工廠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貸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十五)改變傳統生豬調運方式。順應豬肉消費升級和生豬疫病防控客觀要求,強化產銷銜接,推進生豬就地就近屠宰,加快推動由 “運豬”向 “運肉”轉變。加快現有屠宰企業改造升級,鼓勵建設標準化預冷集配中心、低溫分割加工車間、冷藏儲運等設施,建立完善冷鮮肉品流通和配送體系,提高冷鏈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實現 “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冷鏈物流企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與工業同價,降低物流成本。加強豬肉消費宣傳引導,提高冷鮮肉消費比重。
五、強化措施保障
(十六)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創新金融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將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以及地上附著物、生豬活體等作為反擔保物,對生豬養殖貸款提供擔保,對擔保貸款到期的養豬場 (戶)實施展期、借新還舊擔保。鼓勵各縣 (市、區)開展生豬價格保險,擴大保險覆蓋范圍,縣 (市、區)出臺生豬價格保險實施方案并實際補貼保費的,市財政按照各縣(市、區)財政實際支出金額的30%予以獎補。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領作用,加大生豬產業支持力度,緩解生豬養殖企業流動資金短缺難題。提高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保額,2020年12月 31 日前,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額分別執行 1500 元/頭、800元/頭的標準,擴大育肥豬保險規模,降低生豬養殖風險。
(十七)保障生豬養殖用地。各地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積極引導新建或擴建的生豬養殖項目合理選址,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生豬生產。對依法依規劃定的禁養區內關停搬遷的養豬場 (戶),合理安排用地,支持異地重建。符合農業部門核實要求的生豬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生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取消生豬養殖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保障生豬養殖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農村整理出的土地指標優先保障生豬屠宰加工等配套建設項目用地。
(十八)深化 “放管服”改革。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對新建和改擴建養豬場項目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方面簡化程序、加快審批。對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項目,在線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無需辦理環評審批。暫停執行關于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嚴格落實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探索養殖用地長效機制,防止今天養明天拆的問題發生。
各地要將本轄區范圍內符合生豬養殖的用地統一整理,并通過相關媒體進行公布,指導養豬場 (戶)選址規劃,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
(十九)強化部門協調配合。農業農村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合力推進各項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豬肉市場價格監測預警;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生豬生產和市場供應的支持力度;自然資源部門要保障生豬養殖用地,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幫助養豬場 (戶)解決用地問題;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指導規模養豬場 (戶)開展環保達標改造;商務部門要做好儲備豬肉的投放工作,組織產銷對接活動;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企業和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秩序;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落實仔豬、種豬和冷鮮、冷凍豬肉運輸優惠政策;金融監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機構盲目限貸、抽貸、斷貸,組織銀企對接活動;銀保監部門要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生豬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落實生豬保險政策;稅務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養豬場 (戶)依法落實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
(二十)落實 “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各縣 (市、區)政府對本地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統籌做好本地促進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各項工作,確保生豬生產穩定恢復。要積極調整畜禽養殖結構,引導養殖場 (戶)擴大家禽、水產和牛羊生產,著力增加禽肉、水產品和牛羊肉供給,多渠道滿足市場肉類消費需求。各縣 (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實。市政府將適時開展生豬生產和供應情況督查,督查情況通報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