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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涉及滁州一起豬肉案!

來源:    作者:    時間: 2021-11-30

  今年4月份以來,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針對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兒童玩具、化肥、農膜和翻新“黑氣瓶”,大力整治保健食品虛假宣傳、“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廣告和中介機構“亂收費”現象,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

  截至10月底,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辦案件3.9萬件,涉案貨值1.2億元,罰沒款3.1億元,其中蕪湖市局、銅陵市局、馬鞍山市局、滁州市局查辦的5起案件入選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典型案例,蚌埠市局、銅陵市局、滁州市局查辦的4起案件被市場監管總局掛牌督辦,池州市局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1起重大侵權白酒案件被公安部表揚。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現公布安徽省民生領域查辦案件“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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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某涉嫌利用微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一個名為“暢行早高峰”的微信群內發現微信名為“紅姐”的人,在其朋友圈內銷售宣稱具有壯陽功效保健食品。經調取該產品圖片,執法人員發現該產品標簽標注的“批準文號”、“制造商”等信息存在疑點。發現線索后,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及時購買上述產品,委托安徽國科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在樣品中檢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西地那非”。

  微信名為“紅姐”的胡某涉嫌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涉嫌犯罪。淮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淮北市公安局。2021年9月30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公安機關同時在淮北、山東濟南開展抓捕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查獲涉案物品392盒以及嫌疑人用于作案的手機等工具。同時,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協助公安機關對前期查獲的11組樣品進行抽樣,委托安徽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目前,案件正由公安機關進一步深挖偵辦中。

  2

  合肥市新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排沙食品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0日,合肥市新站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反映轄區企業排沙食品商行配送的進口冷鏈食品“芝士碎”,無安徽省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倉證明,執法人員立即摸排核實。經查,該企業從上海訂購50件 “安佳”碎條狀馬蘇里拉干酪(行業俗稱“芝士碎”),提供了產品的海關報關單、檢驗檢疫及產品在上海第三方消毒證明、核酸檢測報告,但無法提供該批產品的省內《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即直接銷售。為確保進口冷鏈食品安全,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對產品進行全面消殺,并于9月17日委托合肥達安醫學檢驗實驗室檢測,當事人涉案食品、車輛司機、車廂環境及冷庫環境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當事人采購的進口冷鏈食品未進集中監管倉核酸檢測、消殺,未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疫防辦〔2021〕135號)的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的要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貨值金額十二倍的罰款,罰款25.08萬元。

  3

  滁州市來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2021年8月5日,來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萬某豬肉銷售攤位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攤位上銷售的部分新鮮豬肉酮體表面有檢疫合格驗訖章,但另一部分新鮮豬肉(經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共同稱重確認共93公斤)酮體表面無檢疫合格驗訖章,涉嫌未經檢疫的豬肉。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豬肉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萬某自2019年至案發期間,購買大量生豬自行屠宰,未經檢疫直接帶到市場混在經過檢疫的豬肉內對外銷售,除被查獲的93公斤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當事人購進并私自屠宰50頭生豬,共計銷售額10萬余元,獲利1萬余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金額較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執法人員將此案移送來安縣公安局。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4

  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0日,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張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2021年5月23日從蚌埠市某供應商購進140公斤豬頭肉半成品,未索證索票。從某山東人處購進5袋亞硝酸鈉,凈重1公斤/袋,未索取票證。其后張某每次在加工豬頭肉半成品時均添加亞硝酸鈉,亞硝酸鈉已拆封1袋使用。該批豬頭肉食品經安徽中晟分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抽檢,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亞硝酸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目前,該案已移送蚌埠市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立案偵辦。

  5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彭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冒“雨潤”肉制品案

  2021年2月22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收到馬鞍山雨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鞍山雨潤)的舉報材料,反映彭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冒“雨潤”品牌的肉制品,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彭某系馬鞍山雨潤原銷售經理,負責東莞市場,2014年離職,其利用原有的雨潤銷售網絡,通過更換包裝、粘貼標簽等非法手段,將私下從廣東省某生產企業購得的合格產品,偽造成“雨潤”產品在東莞市銷售,涉案貨值24萬余元。

  彭某等人假冒“雨潤”注冊商標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目前,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訴。

  6

  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濱湖醫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3月23日,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合肥市濱湖醫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正在使用的特種設備存在超期未檢的情況。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于2021年4月22日前完成補檢。同日,該局對當事人涉嫌違法事項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醫用氣體機房10臺儲氣罐的定期檢驗報告,據當事人陳述,上述10臺儲氣罐除首次檢驗外,后期均未進行定期檢驗且一直處于使用中。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暖空調機房發現1臺蒸汽分氣缸正在運行,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設備的使用登記證。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蒸汽分氣缸及儲氣罐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罰款10萬元。

  7

  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河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6月1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監測信息系統”不合格食品檢測報告一份,載明河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云片糕經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檢驗結論不合格。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該不合格報告,并告知了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經查,當事人是一家糕點生產企業,今年來已連續三次因生產不合格食品被轄區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河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2021年7月29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頂格處罰:1.罰款10萬元;2.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汪某作出自吊銷許可證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禁業資格罰。

  8

  滁州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萬某涉嫌銷售不合格“遐爾豐”復合肥料案

  2021年10月14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有外地人員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遐爾豐”復合肥料,執法人員立即開展執法檢查。10月21日,該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萬某正在向農戶銷售“遐爾豐”復合肥料,立即聯合公安機關展開行動,現場查獲“遐爾豐”復合肥料11噸。經檢驗,涉案復合肥料檢驗結論為:“該樣品依據GB/T15063-2020標準檢驗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萬某于2021年10月21日購進13噸“遐爾豐”復合肥料,運往天長市銷售。被該局查獲時,13噸“遐爾豐”復合肥料已銷售2噸,尚有11噸未銷售。當事人累計購進73噸上述“遐爾豐”復合肥料,貨值金額為197100元。其中62噸已銷售,銷售金額167400元;另有11噸暫未銷售,貨值金額為2970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鑒于違法金額巨大,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9

  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沈正平中醫肛腸醫院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

  2021年3月11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沈正平中醫肛腸醫院發布醫療廣告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等行為。3月12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1、當事人在不能提供“沈正平老字號”的相關證明材料,未取得“中華老字號”認定的情形下,在經營場所樓頂發布廣告誤導消費者,存在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涉案違法廣告費用9216元。2、當事人在清風路及其附件發布的戶外燈箱廣告和護欄固定燈箱廣告,均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其發布內容與經批準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樣件不一致。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發布相關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該局依法分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并處罰款60864元。

  10

  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德真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7月9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德真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門頭及室內有多條廣告。

  經查,當事人為一家校外培訓機構,該機構門頭有“輔導專家”藝術字體;一樓大廳擺放印有“金牌講師”頭銜的輔導老師個人簡介的立式廣告牌,對于輔導老師個人簡介中的印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在其經營場所內還發現其它宣傳廣告,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多條廣告。本案廣告制作費用合計為364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該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2.處廣告費用四倍罰款計人民幣145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