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河北省糧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了《河北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批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做好糧食收購資格審批工作,搞活糧食流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糧食包括:小麥、玉米、稻谷三個品種;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境內所有申請和經批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
第三條 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直接從農村收購糧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的一般條件。
2、具有20萬元以上的經營資金和可靠的資信,其中自有資金5萬元以上。
3、糧食經銷企業的有效倉容必須在20萬公斤以上。
4、有必備的糧食收購檢測儀器設備和經過培訓的檢測人員。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欲取得保護價范圍內糧食品種收購資格的,可以憑企業申請書、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倉容情況證明等材料,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上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欲取得保護價范圍以外糧食品種收購資格的,可以憑有關證明材料,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需跨區域收購的,報其所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欲同時取得保護價范圍以內和保護價范圍以外糧食品種收購資格的,按保護價范圍內糧食品種收購資格程序審批。在河北的中直企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企業,由省糧食局直接審批。
第五條 經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對具備條件的用糧企業、糧食經銷企業,由批準部門核發全省統一印制的《河北省糧食收購許可證》(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許可證》)。用糧企業、糧食經銷企業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六條 經批準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可以在指定區域內直接向農民收購指定品種的糧食;也可以在全省范圍內于糧食播種前同農民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優質糧產銷合同,實行訂單收購。
第七條 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收購糧食,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在收購場所公布糧食各品種、各等級的收購價格和質量標準,擺放各品種、各等級糧食樣品,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收購。
2、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和質量標準,優質優價,不壓級壓價,確保即時與售糧農民結算售糧款。收購保護價范圍內的糧食品種,必須執行國家或者省統一規定的保護價格。
3、嚴格執行糧食統計制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完善的糧食購、銷(用)臺帳,分別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批準收購資格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一次糧食收購報表。
4、在收購糧食過程中與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對糧食質量有爭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具有糧食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認定。
5、需下鄉設點收購、跨地域收購優質糧的,按照省糧食局、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網點的通知》(冀糧調字[2001]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收購糧食,除優質糧外,一般應在企業所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村組織收購。經批準可跨地區到仍執行保護價政策地域收購保護價范圍糧食。
第九條 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由批準部門進行資質年審。
第十條 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暫扣、吊銷《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凡吊銷企業《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相應處理。
1、未建立企業臺帳制度,不按時上報企業糧食收購報表的。
2、不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設點收購行為不規范,拒不改正錯誤,情節嚴重的。
3、其它嚴重違規行為,需要吊銷《糧食收購許可證》的。
第十一條 此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