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國家糧食局辦公室、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解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經貿[2005]540號),決定將《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予以解密。
《通知》指出,2002年8月,原國家計委等五部門下發了《關于印發<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計綜合[2002]1345號),并將該文件確定為機密級。《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建立了陳化糧從銷售到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管責任制,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強化了監管措施,對陳化糧銷售處理工作起到了積極有效的監管作用。
《通知》指出,2004年5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國務院令第407號公布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作為一部法規,對陳化糧處理作出了有關規定,并明確了處罰措施。考慮到工作需要,為使參與陳化糧銷售處理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知悉有關陳化糧的處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決定將《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予以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