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服務客戶的理念,方便有資金需求的企業申請農發行倉儲設施貸款。原有倉儲設施貸款辦法側重于農發行指導系統內各級行進行貸款操作和貸后管理,而《辦法》對相關章節進行簡化和調整,在保證指導各級行操作功能不喪失的前提下,強化了客戶服務功能。
二是將農發行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對象范圍擴大到從事糧食經營和交易的各種所有制企業。2004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后批準農發行開辦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糧食加工骨干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貸款業務,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的服務功能突破了企業所有制形式的限制。適時地調整相關貸款品種貸款對象的范圍是此次《辦法》修改的重點。
三是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支農功能更加突出。《辦法》對貸款條件進行了細化,針對借款人為實施政府宏觀調控任務,并由當地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承諾對貸款本息予以全額歸還的貸款項目,在落實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承諾的基礎上,放寬對借款人自身經營情況的限制條件,進一步突出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的特點。
四是突出了可操作性。結合對倉儲設施項目貸款申報、審批過程的描述,明確各階段需要上報的材料和各級行需要做的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本次修改《辦法》旨在在不影響對各級行貸款操作指導的基礎上,增強為客戶服務的功能,突出實用性。概括起來說,《辦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是擴展、完善了貸款對象和貸款用途。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可以用于糧食儲備、購銷、加工和物流等領域的各種所有制的糧食企業購建糧食專用基礎設施和轉運設施。二是調整、細化了貸款條件。《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明確了其相應的貸款條件,重點突出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承諾全額還本付息項目,借款人應具備的相對寬泛的條件。三是引入貸款歸還寬限期的概念。借鑒現代商業銀行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通行的做法,糧食倉儲設施貸款首次實行了貸款歸還寬限期的做法。貸款的寬限期原則上與項目的建設期一致。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只支付貸款利息,不歸還貸款本金。四是精煉貸款辦理和貸后管理的相關內容。突出此部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明確貸款申請和辦理各環節需要提供或上報的資料以及相關手續,突出工作的重點,便于客戶和基層行操作和執行;對總行另有規定的內容,參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再單獨規定,在減少《辦法》篇幅的同時,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已經下發各行,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積極審慎地開展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業務。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期限長,涉及企業財務指標多,貸款審批的工作量很大,貸款風險相對較高,對農發行客戶和信貸管理部門從業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同時,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對發揮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全方位的支農作用和農發行的可持續發展又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堅持積極審慎的原則,切實做好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的營銷和評估工作。二是要加強對企業財務制度和基建投資項目評估知識的普及。農發行各級行的從業人員可以借鑒商業銀行的經驗,結合農發行客戶的特點,切實為客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這就要求相關人員要熟悉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的流程和相關批文。三是要強調項目貸款評估的規范化。農發行各級行要嚴格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在貸款申請過程中,除了關注項目相關的要件是否齊全之外,更要對其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必要的審查;另外,要強化貸款項目審查評估過程中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