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貸款條件是:對于已經取得農發行貸款,并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直接確定其收購貸款資格,并按糧食流轉貸款辦法規定的條件辦理收購貸款;對于新開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按照收購貸款資格認定要求和糧食流轉貸款辦法規定認定收購貸款資格,辦理收購貸款。貸款用途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申請的糧食流轉貸款,只能用于直接從糧食市場收購糧食,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對具備條件的企業購買其他原材料、輔助材料及加工轉化過程所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動資金需求,可以申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糧食加工企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解決。對不具備申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短期貸款條件的企業在申請流轉貸款時,要求必須具有配套資金用于解決生產所必須的其他流動資金需求。《通知》規定:凡申請流轉貸款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地市級分行在收購旺季到來前,要對其核定最高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根據企業最近二、三年同種糧食同一收購季節的收購量、當前的市場價和企業銷售合同及經營發展情況確定。對符合公開授信條件的,要及時核定公開授信額度。對所核定的公開授信額度不能滿足季節性收購資金需要的,可按規定條件及時追加特別授信額度。
為防范風險,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流轉收購貸款發放后,各級行要加強貸后監管。一是實行信貸臺賬管理。對貸款發放、糧食購銷存、產成品銷售、銷售貨款回籠、貸款收回等要及時進行監測和反映。在糧食加工出庫時,對于以糧食初加工為主的,不做出庫處理,待成品糧出庫銷售時,根據出庫成品糧的數量折成原糧的數量登記銷售數量。對于以糧食深加工為主的,在出庫加工時,按糧食銷售登記臺賬,待終端產品銷售貨款回籠后及時收回貸款。二是加強實物檢查。對企業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副產品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掌握和了解貸款的物質保證情況。三是監督企業財務活動。定期核查企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現金收支等財務指標和現金流變化情況,監測企業新增長期投資、或有負債的增減,及時掌握銷售貨款回籠等情況,并督促企業及時歸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