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17日在網站上稱,從2007年12月20日(周四)起取消小麥、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
具體執行時間,以 “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對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經簽定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經簽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未經備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2008年3月1日以后,無論新老合同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