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主會場)和各有關分會場(以下簡稱“分會場”,和主會場一起簡稱“交易市場”)承擔本次國家臨時儲存玉米(以下統稱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交易的組織任務。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交易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在交易市場進行的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銷售交易活動。
第二條 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銷售活動,采取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進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出賣人,代行簽訂交易合同。交貨倉庫為出賣人確定的各承儲庫(實際存儲庫點),承儲庫作為出賣人的代表,具體負責糧食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參加競價交易的買受人為自愿報名參加的國內具有糧食經營資格的飼料生產企業,企業所在地為內蒙古、遼寧、吉林和黑龍江省(區)以外的其他省份。
第三條 交易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四條 參加交易的買受人代表須交驗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參加現場交易的,須攜帶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及本人身份證,在報到時進行資格確認;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須在交易前將上述資料交至交易市場,辦理網上競價交易手續。
第五條 買賣雙方須向交易市場預交交易保證金5元/噸和履約保證金50元/噸,在競價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必須匯至其進行交易的交易市場在農發行的指定賬戶,具體見《國家臨時儲存玉米競價銷售交易會公告》。
第六條 交易市場審驗交易代表的各項資料后,確認交易資格。參加現場競價交易的,由交易市場在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將交易代表證、交易號牌及相關資料發給交易代表。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交易市場將鑰匙、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具有資格的買受人, 鑰匙、密碼等為買受人的資格憑證,屬買受人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泄露責任自負。
第七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提供標的(包括出賣人承儲庫名單、所賣糧食的實際存儲地點、有無鐵路專用線、品種、數量、生產年限、等級等),要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盡量劃小交易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
第八條 交易市場于每次競價交易會前及時通過媒體發布《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第九條 交易市場于每次競價交易會的前一天在有關網站(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公示《交易授權書》、《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交易合同》樣本和交易細則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對交易代表集中進行競價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一條 因公共網絡資源出現故障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受人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交易地點:各有關糧食批發交易市場。
第十三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臨時有變更,交易市場將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按時入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按時登錄網上競價交易系統(www. 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
第十六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市場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交易市場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條 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出賣人承儲庫倉內交貨價,不含包裝,包裝物費用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如需要在庫內汽車(船)板交貨的,汽車(船)板前費用為30元/噸,由買受人負擔。汽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具體包括:散裝出庫時,包括裝車、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等費用;包裝出庫時,還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費用。出賣人承儲庫收取汽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后,應開具發票。
第十九條 競價交易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5個標的為一個交易節)進行。
第二十條 開市后,買受人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底價開始報價,并按每噸10元的價位遞升報價。
第二十一條 在標底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如接受計算機報出的價格,應點擊計算機應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條 買受人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確認后,在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結束后,參加現場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簽訂《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通過郵寄方式簽訂《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競價銷售交易系統數據庫全部保留五年備查。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六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并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每筆合同的糧食履約時間為自合同生效第10日起,交貨期為2個月(實際存儲庫點出庫數量在2000噸以上的,交貨時間原則上可延長為2個半月)。第二十八條 買受人必須于簽訂合同之日起20日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農發行賬戶。交易市場收到貨款后,及時分批或一次性開具《出庫通知單》通知中儲糧相關分公司安排承儲庫發貨。交易市場不得強行要求買受人一次性匯入全部貨款,如經舉報核實,中央財政將通過結算扣繳相應的貨款利息。
第二十九條 買受人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賣人承儲庫代辦。如買受人自愿采取散裝散運或自備包裝物,出賣人承儲庫不得強迫買受人購買包裝物。買受人委托出賣人承儲庫代辦時,其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出賣人承儲庫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出庫由買受人確定,如需散裝出庫,倒袋費用由出賣人承儲庫負擔,包含在汽車(船)板前費用之內。第三十條 自成交之日起,買受人可到出賣人承儲庫查驗貨物,出賣人承儲庫在與交易市場核實交易合同后,出賣人承儲庫應予以配合。出賣人承儲庫接到出庫通知后,應安排足夠人員上班,按日出庫能力正常出庫。買受人應提前一天書面或電話通知出賣人承儲庫,安排均衡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出賣人承儲庫要積極配合,保證出庫時間。
第三十一條 買受人提貨時及時派人到出賣人承儲庫組織現場驗收并監裝。糧食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指標為準。數量以合同為依據,以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是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且在鑒定的有效期內。承儲庫應當允許買受人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出賣人承儲庫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第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標準數量全額給買受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驗收無誤且開具收取銷售發票無爭議的,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并由出賣人承儲庫當日以快遞方式及時送達其進行交易的交易市場,并由出賣人承儲庫抄送其開戶農發行;如對數量、質量有異議,應停止接貨并與出賣人承儲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由交易市場組織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糧食質檢部門檢斤、驗質,所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買受人原因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貨物未全部運出的,視同交割完畢,交易市場與出賣人結清貨款。延期發運部分由買受人按照國家臨時儲存玉米保管費用標準向出賣人承儲庫支付保管費用。也可由買受人與出賣人承儲庫另行簽訂委托儲存協議。買受人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內必須向交易市場提出。如在規定的合同到期10日后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視為合同交割完畢,交易市場與出賣人結清貨款。
第三十三條 出賣人出庫的玉米品種以交易合同為準。對水分、雜質等與國標規定有差異的,參照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第6.7.1、6.7.2等款規定執行(增價和扣價也要折算成增減量)。為便于驗收核算,以國標規定的標準水分14%、雜質1%作為結算標準數量(即按競價銷售成交價結算貨款的數量),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高于或低于國標規定標準的,在結算標準數量基礎上實行增減量,確定實際交貨的數量。買受人與出賣人承儲庫點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需注明雙方按國標規定的標準水分、雜質等結算的標準數量,同時要注明按實際水分和雜質等交貨的數量。
實際水分、雜質等高于或低于國標規定標準的,折算標準數量糧食的計算辦法如下:
1.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對于實際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繼續增量。 2.雜質: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第三十四條 買賣雙方出現商務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通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糧食行業爭議仲裁中心仲裁解決。
第三十五條 交易市場按成交金額的0.8‰分別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余款退還。宣傳廣告費用從交易市場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在成交后可轉作貨款。沒有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后,憑交易市場開出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收據,經交易市場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對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對應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上述規定退回,也可轉為貨款。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承儲庫發貨后,交易市場憑每批次雙方簽署的《驗收確認單》,5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撥付至出賣人承儲庫在農發行開立的有關賬戶,同時將相應履約保證金退還出賣人承儲庫。
第七章 違約處罰
第三十八條 交易成交后,參加交易的買受人代表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合同終止,交易市場負責將買受人預交的履約保證金50元/噸和交易保證金5元/噸,分別劃撥給出賣人和交易市場。
第三十九條 交易成交后,參加交易的出賣人代表不簽訂合同的視為出賣人違約,合同終止,交易市場負責將出賣人預交的相應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劃撥給買受人和交易市場。
第四十條 買受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交易市場指定賬戶的,視為買受人違約,合同終止,交易市場負責將買受人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扣除相應部分后分別劃撥給出賣人和交易市場。
第四十一條 出賣人承儲庫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交貨,視為出賣人違約,合同終止,交易市場負責為雙方結清已履約部分貨款,并從出賣人貨款中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劃撥給買受人和交易市場;超過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貨物仍未運出的,中央財政將停止撥付利息費用補貼;此后發生的各項費用由承儲庫點自行承擔。出賣人承儲庫不得設置障礙影響出庫,對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庫的出賣人承儲庫,經舉報核實后,取消其今后承儲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的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 交易市場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賣人撥付貨款的,由交易市場按銀行利率向出賣人支付未支付貨款的貸款利息。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國家臨時儲存糧食競價交易的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交易市場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等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市場與國家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交易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交易細則由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