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主會場)和各有關分會場(以下簡稱“分會場”,與主會場一并簡稱“交易市場”)承擔本次國家臨時存儲(含中央儲備)玉米(以下統稱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的組織任務。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交易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交易市場進行的存儲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區)的國家臨時存儲(含中央儲備)糧食(玉米)競價銷售交易活動。
第二條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活動,采取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進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出賣人,代行簽訂交易合同。交貨倉庫為出賣人確定的各承儲庫(實際存儲庫點),承儲庫作為出賣人的代表,具體負責糧食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參加競價交易的買受人為自愿報名參加的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區)的飼料加工及養殖企業,所有競買企業必須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了糧食統計臺賬,履行了向當地糧食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的義務,統計工作管理規范的企業。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產品的企業一律不得參加購買。飼料企業還需提供《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并提供日加工飼料生產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況。養殖企業還需提供飼養家畜、家禽的數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況。企業在報名時須提交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玉米日處理能力或日需求量以及定期報送相關統計報表的證明。同一買受人每次購買玉米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一個月(30天)的用量(即玉米日需求量乘以30天),一個月累計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個月(60天)的加工用量,自2010年5月18日起累計購買數量不得超過企業120天加工用量。買受人所購買的玉米僅限于本企業生產飼料和養殖用,不得轉賣,不得在其他企業(單位)代儲,買受人須在交易前向批發市場如實提報玉米日需求量等并簽署承諾書。
第三條交易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四條參加交易的買受人代表須交驗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交易授權書》。參加現場交易的,須攜帶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及本人身份證,在報到時進行資格確認;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須在交易前將上述資料交至交易市場,辦理網上競價交易手續。
第五條買賣雙方須向交易市場預交交易保證金5元/噸和履約保證金100元/噸,在競價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必須匯至其進行交易的交易市場在農發行的指定賬戶,具體見《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會公告》。
第六條交易市場審驗交易代表的各項資料后,確認交易資格。參加現場競價交易的,由交易市場在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將交易代表證、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交易代表。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交易市場將電子密鑰、交易密碼及相關資料發給交易代表。電子密鑰、交易密碼等為競買人的資格憑證,屬競買人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泄露責任自負。
第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提供標的(包括出賣人承儲庫名單、所賣糧食的實際存儲地點、有無鐵路專用線、品種、數量、生產年限、等級以及近期的水分、雜質等,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要根據承儲庫點的實際出庫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標的,并盡量劃小交易標的,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能夠完成出庫。承儲庫出庫應附帶中儲糧公司的《質量驗收報告》。
第八條交易市場于每次競價交易會前及時通過媒體發布《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第九條交易市場于每次競價交易會前(至少前一天)在有關網站(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公示《交易授權書》、《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合同》樣本、交易細則和交易清單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對交易代表集中進行競價操作培訓和說明。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十條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一條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受人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交易地點:各有關糧食批發交易市場。
第十三條交易時間、地點如臨時有變更,交易市場將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條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按時入場。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按時登錄網上競價交易系統(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條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
第十六條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市場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交易市場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條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出賣人承儲庫倉內交貨價,不含包裝,包裝物費用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如需要在庫內汽車(船)板交貨的,汽車(船)板前費用為30元/噸,由買受人負擔。汽車(船)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船)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具體包括:散裝出庫時,包括裝車、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等費用;包裝出庫時,還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費用。出賣人承儲庫收取汽車(船)板前費用30元/噸后,應開具發票。
第十九條競價交易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5個標的為一個交易節)進行。
第二十條開市后,競買人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底價開始報價,并按每噸10元的價位遞升報價。
第二十一條在標底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二條競買人應點擊計算機報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三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條競買人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競買人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它競買人以更高的價格報價,則以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該競買人為標的的買受人。
第二十五條合同自系統確定之時起生效。交易結束后,參加現場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簽訂《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通過郵寄方式簽訂《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競價銷售交易系統數據庫應保留五年備查。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六條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并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每筆合同的糧食履約時間為自合同生效第5個工作日起,交貨期為30天。
第二十八條買受人必須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農發行賬戶。交易市場收到貨款后,須在1個工作日內按買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時間先后順序),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并于當日告知買方,同時通知中儲糧相關分公司安排承儲庫發貨。交易市場不得強行要求買受人一次性匯入全部貨款,如經舉報核實,中央財政將通過結算扣繳相應的貨款利息。交易市場在開具《出庫通知單》4個工作日內,將貨款資金全部劃轉至中儲糧總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十九條買受人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賣人承儲庫代辦。如買受人自愿采取散裝散運或自備包裝物,出賣人承儲庫不得強迫買受人購買包裝物。買受人委托出賣人承儲庫代辦時,其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出賣人承儲庫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出庫由買受人確定,如需散裝出庫,倒袋費用由出賣人承儲庫負擔,包含在汽車(船)板前費用之內。
第三十條自成交之日起,買受人可到出賣人承儲庫查驗貨物,出賣人承儲庫在與交易市場核實交易合同后,出賣人承儲庫應予以配合。
出賣人承儲庫接到出庫通知后,應安排足夠人員、設備,積極組織,按日出庫能力正常出庫。買受人應在前一個工作日書面或電話通知出賣人承儲庫,安排均衡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出賣人承儲庫要積極配合,保證出庫時間。交易市場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執行雙方同時報送日出庫進度情況。如果買受人出具《出庫通知單》并提出出庫要求后,承儲庫點在2個工作日內未能安排出庫,或承儲庫已按買受人出庫要求通知買受人提貨,但買受人在2個工作日未能提貨,均應書面向交易市場說明理由,對沒有合理理由的,視同其違約。
第三十一條買受人提貨時及時派人到出賣人承儲庫組織現場驗收并監裝。糧食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指標為準。數量以合同為依據,以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是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且在鑒定的有效期內。承儲庫應當允許買受人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出賣人承儲庫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第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成交價格和結算標準數量全額給買受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驗收無誤且開具收取銷售發票無爭議的,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并由出賣人承儲庫當日告知中儲糧總公司及其開戶的農發行和相關的交易市場。如對數量、質量有異議,應停止接貨并與出賣人承儲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由交易市場組織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糧食質檢部門檢斤、驗質,所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糧源所在地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相關出賣人承儲庫及時出庫,并要求出賣人承儲庫不得為買受人提供代保管糧食服務。到期未出庫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買受人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內必須向交易市場提出。如在規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關方面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視為合同交割完畢,中儲糧總公司與農發行結清貸款。
第三十三條出賣人出庫的糧食品種以交易合同為準。具體質量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水分、雜質等與規定有差異的,參照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第6.7.1、6.7.2等款規定執行(增價和扣價也要折算成增減量)。為便于驗收核算,以國標規定的標準水分、雜質作為結算標準數量(即按競價銷售成交價結算貨款的數量),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等高于或低于國標規定標準的,要在實際出庫糧食數量基礎上實行增減量的辦法確定結算標準數量。買受人與出賣人承儲庫點要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需注明實際出庫糧食的數量、水分、雜質等,同時要注明按照國標規定的水分、雜質折算后的糧食數量(即為結算標準數量)。
實際水分、雜質等高于或低于國標規定標準的,具體折算標準數量糧食的計算辦法如下:
1.水分: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對于實際水分低于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2.5個百分點的,不再繼續增量。
2.雜質: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第三十四條買賣雙方出現商務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調解。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通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糧食行業爭議仲裁中心仲裁解決。
第三十五條交易市場按成交金額的0.8‰分別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買方交易手續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余款退還。賣方交易手續費由交易市場從糧食銷售貨款中按規定的費率預扣,事后清算。宣傳廣告費用從交易市場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買受人預交的100元/噸履約保證金,對已經成交的,須在將糧食運回本企業后,憑當地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運回本企業的證明,經交易市場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從簽訂驗收確認單之日起,到退還履約保證金之日,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退回。沒有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后,憑交易市場開出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收據,經交易市場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對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對應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上述規定退回,也可轉為貨款。
第三十七條中儲糧總公司在《驗收確認單》簽署5個工作日內,與相關農發行進行貸款結算。如有凈盈余,按月上繳中央財政;如有凈虧損,在還貸次月將虧損情況報財政部。如中儲糧總公司未按期歸還貸款,上繳盈余,因此產生的利息,由中儲糧總公司自行負擔。
第七章 違約處罰
第三十八條交易成交后,參加交易的買受人代表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合同終止,應分別向出賣人及交易市場交納100元/噸、5元/噸的違約金,由交易市場從其交納的相應保證金中扣繳后支付。
第三十九條交易成交后,參加交易的出賣人代表不簽訂合同的視為出賣人違約,合同終止,應分別向買受人及交易市場交納100元/噸、5元/噸的違約金,由交易市場從其交納的相應保證金中扣繳后支付。
第四十條買受人有以下行為之一:1.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交易市場指定賬戶的;2.因買受人原因未按有關規定將購買的糧食運回本企業或將購買的糧食運到其他企業(單位)代儲的;3.將所購買的糧食轉賣的;4.提供虛假材料(指本細則第二條所規定的材料)的,均視為買受人違約,合同終止,應分別向出賣人及交易市場交納100元/噸、5元/噸的違約金,由交易市場從其交納的相應保證金中扣繳后支付。因買方違約應交納出賣人的100元/噸違約金,由交易市場按月劃撥至中儲糧總公司賬戶并上繳中央財政。對于提供虛假材料(指本細則第二條所規定的材料)或轉賣玉米的,一經查實,取消該買受人參與東北地區臨時存儲玉米競價銷售入市購買資格和交易市場會員資格,禁止其今后參與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銷售購買活動,并由交易市場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出賣人承儲庫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交貨,視為出賣人違約,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終止,交易市場負責通知中儲糧總公司為雙方結清已履約部分貨款,并從出賣人貨款(或保管費用補貼)中扣除未履行部分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劃撥給買受人和交易市場;超過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貨物仍未運出的,中央財政將停止撥付利息費用補貼;此后發生的各項費用由承儲庫點自行承擔。出賣人承儲庫(包括負責貸款的承儲庫和實際儲存庫點)不得設置障礙或以不當理由影響出庫,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購買本庫的糧食。
出賣人承儲庫不配合出庫收取額外費用的,經舉報由交易市場核實后,交易市場可視情況判定出賣人承儲庫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提請地方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貨源所在地有關分公司進行查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出賣人承儲庫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其承儲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的資格一年、三年或永久,并予以通報。
對于買受人故意歪曲事實、弄虛作假、誣告陷害、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由市場給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資格等處罰;對違規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原因,導致已成交的糧食無法正常出庫的,在經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交易市場核實后,可由買受人自愿選擇以下方案解決:(一)終止合同,退還買受人履約保證金和已付貨款;(二)適當延長出庫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交易市場通知中儲糧總公司暫退回買受人已付貨款并留足履約保證金,待出賣人承儲庫點具備發貨條件后再通知買受人付款并執行合同。交易市場要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延長期內的費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財政承擔。如出庫期延長1個月后仍未出運的,合同自動終止,未發運糧食重新組織競價銷售。
第四十二條交易市場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儲糧總公司撥付貨款的,中央財政將從應付賣方手續費中扣除應劃撥貨款超期利息(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競價交易的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交易市場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等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市場與國家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交易細則自2010年9月21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交易細則由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