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儲備糧油進口稅收政策大調整!
近年來,隨著需求升級,我國糧食尤其油料缺口逐步擴大。為有效解決國內糧食缺口問題,積極利用國際農產品市場和農業資源,充分發揮國家儲備蓄水池和緩沖器作用。近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十四五”期間中央儲備糧油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在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間,對《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的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的企業及其子公司,為實現中央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轉中央儲備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進口的糧油,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附:
《‘‘十四五” 期間中央儲備糧油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免稅進口糧油的清單
注:商品名稱僅供參考,具體商品范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21年)》中的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范圍為準。根據履行政府承諾需要、糧油儲備變化以及進出口稅則調整情況,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視情適時調整免稅進口糧油的商品范圍和相應稅則號列。
與“十三五”政策的區別
01執行期限延長
“十三五”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而“十四五”的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延長了2個月。
02簡化辦理手續
對于為實現中央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轉中央儲備而組織進口的糧油,直接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相關主管部門明確的進口品種和數量,商經營管理企業后明確有關事項,不再要求經營管理企業向財政部書面提出免稅進口計劃。 相應的也取消了收到免稅進口計劃文件之后1個月內,確定糧油免稅進口公司名稱等事項的規定。
03增加免稅進口有效期限制
對為實現轉中央儲備、履行政府承諾和為實現中央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而組織進口的糧油的免稅進口有效期分別進行了限定,詳見03“免稅進口的有效期限”。
04明確后續監管責任
刪除了“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的表述,并明確海關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對免稅進口儲備糧油進行后續監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企業,應按《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加強對免稅進口儲備糧油保管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厘清了免稅進口儲備糧油的后續監督管理責任。
05刪除辦理免稅和進口手續的條款
刪除了有關辦理免稅審核手續和進口手續的規定,該部分屬于進口環節的相關具體規定,由海關總署在相應執行文件中明確。
06增加罰則條款
相比“十三五”政策只規定了經營管理企業違規的罰則,此次增加了政策執行部門存在違規以及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同時也是對執法人員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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