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發[20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委、辦、局),飼料工業(工作)辦公室: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飼料、飼料添加劑在使用過程中,證實對飼養動物、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瘋牛病的發生和蔓延已給歐盟國家牛業和經濟帶來重大損失,而且感染人,危害人體健康,引發社會動蕩。鑒于該病的主要傳播途徑是使用被瘋牛病和綿羊癢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飼喂反芻動物,為了徹底切斷瘋牛病的傳播途徑,防止瘋牛病在我國境內發生,我部研究決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使用以下動物性飼料產品: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漿粉、動物下腳料、動物脂肪、干血漿及其他血液制品、脫水蛋白、蹄粉、角粉、雞雜碎粉、羽毛粉、油渣、魚粉、骨膠等。
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對反芻動物飼料的生產、經營進行全面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各級畜牧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對反芻動物飼料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禁止使用動物性飼料飼喂反芻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