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44號
為防止瘋牛病和癢病傳入,我國禁止從瘋牛病和癢病疫區國家或地區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并已從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從歐盟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為加強對進口動物性飼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國禁止的動物性飼料產品通過第三國轉口或混入第三國的飼料進口到我國,現公告如下:
一、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必須按《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農業部申請登記,取得產品登記證。
二、進口單位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在簽定貿易合同前必須憑產品登記證復印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三、進口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必須符合中國的檢驗檢疫要求:
(一)必須隨附出口國家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正本;
(二)衛生證書中必須聲明動物性飼料產品是用來源于本國動物的原料生產的,不含有第三國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并且沒有受到第三國動物性飼料產品的污染;
(三)衛生證書中必須注明動物性飼料產品來源的動物種類;
(四)進境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必須貨證相符;
(五)進境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合格或經處理合格。
四、對在此公告發布前已裝運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如出口國家或地區出具的衛生證書中沒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條(二)、(三)款內容的,出口國家或地區檢驗檢疫機構必須補充書面聲明,證明該批動物性飼料產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條(二)、(三)款的要求。
五、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銷毀處理。
六、本公告所稱動物性飼料產品是指源于動物或產自于動物的產品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OO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