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發布《預防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治療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558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提高審批效率,促進新獸用生物制品研發,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預防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治療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現予發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預防類和治療類新獸用生物制品的研制者申請臨床試驗,應按照本公告要求準備臨床試驗審批資料。
二、2022年6月1日前受理的預防類和治療類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申請,相關申請資料符合本公告發布的審批資料要求的,予以批準。
三、本公告發布的審批資料要求僅適用于申請預防類和治療類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相關制品申請新獸藥注冊時,應按照獸用生物制品注冊分類及注冊資料要求提交注冊資料。
附件:1. 預防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
2. 治療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
農業農村部
2022年5月24日
附件下載: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docx
附件1
預防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
一、資料項目
(一)一般資料
1.制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質量標準、工藝規程、說明書和標簽。
4.質量標準起草說明以及自建檢驗方法的標準操作程序。
(二)生產與攻毒用菌(毒、蟲)種研究資料
5.生產用菌(毒、蟲)種來源和特性。
6.生產用菌(毒、蟲)種種子批制備及其研究資料。
7.攻毒用菌(毒、蟲)種研究資料。
(三)生產用細胞系研究資料
8.生產用細胞系來源和特性。
9.細胞庫建立及其研究資料。
10.代次范圍及其依據。
(四)主要原輔材料選擇研究資料
11.檢驗方法和標準、檢驗報告等。
(五)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12.主要制造用材料、組分、配方、工藝流程等。
13.制造用動物或原代細胞標準。
14.疫苗原液和成品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
(六)產品質量研究資料
15.成品檢驗方法的研究資料。
16.實驗室制品試制報告。
17.實驗室制品的安全性研究資料。
18.實驗室制品的效力研究資料。
(七)中間試制研究資料
19.由中間試制單位出具的中間試制報告。
(八)臨床試驗資料
20.臨床試驗方案。
二、資料說明
(一)一般資料
1.制品名稱。按有關指導原則進行命名的通用名,并附對應的英文名、漢語拼音名。不符合命名原則的,應提出命名依據。
2.證明性文件。包括:申請人合法登記的證明文件、采用通過靜態獸藥GMP檢查驗收的生產車間進行中試生產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實驗動物合格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等證件或文件的復印件。采用基因工程技術制備的活疫苗或含有活的轉基因微生物或含有可在體內復制的轉基因微生物核酸物質的制品,還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尚未獲得的,可提供生產性試驗許可文件)。
3.質量標準、工藝規程、說明書和標簽,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獸用生物制品技術標準文件編寫要求》編制。
4.質量標準起草說明。起草說明中應詳細闡述各項主要標準的制定依據和國內外生產使用情況。
(二)生產與攻毒用菌(毒、蟲)種研究資料
5.生產用菌(毒、蟲)種來源和特性:原種的代號、來源、歷史(包括分離、鑒定、選育或構建過程等),含量,血清學特性或特異性,細菌的形態、培養特性、生化特性等研究資料。
6.生產用菌(毒、蟲)種種子批制備及其研究資料。包括:
(1)基礎種子批建立的有關資料。包括種子批的傳代方法、數量、代次、制備、保存方法等。基礎種子代次原則上應不超過3代,最好1代。
(2)基礎種子的全面鑒定報告。包括含量、純粹/純凈性、鑒別檢驗、培養或繁殖特性、免疫原性、血清學特性、毒力穩定性、安全性、免疫抑制特性、人工構建活疫苗菌毒種的遺傳穩定性等。
(3)最高代次范圍研究。一般不能用基礎毒種傳代5代以上或基礎菌種傳代10代以上制成疫苗。
(4)基礎種子來源于中國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可直接用于制備生產種毒和抗原生產的,可不提供基礎種子的研究資料。
7.攻毒用菌(毒、蟲)種研究資料。包括:
(1)攻毒用菌(毒、蟲)種來源、選擇依據等。
(2)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中規定的攻毒用菌(毒、蟲)種,應包括傳代、保存方法,種子批代次、批號、規格、數量,對靶動物的致病性(毒力)、含量測定、血清學特性等。
(3)研制過程中使用的其他攻毒菌(毒、蟲)種,應包括對靶動物的致病性(毒力)、含量測定、血清學特性等。
(4)對來源于中國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的攻毒用菌(毒、蟲)種,不需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三)生產用細胞系研究資料
8.來源和特性研究資料。包括:生產用細胞系的代號、來源、主要生物學特性等研究資料。
9.細胞庫建立及其研究資料。生產用細胞系基礎細胞庫建庫的有關資料,至少包括細胞庫的代次、制備、保存及生物學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檢驗、成瘤/致瘤試驗、病毒對細胞的適應性等。
10.代次范圍及其依據。原則上最高使用代次應不超過20代。
(四)主要原輔材料選擇研究資料
11.動物源性原材料(如牛血清)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自制或外購佐劑、保護劑等主要原輔料,應提供質量控制標準、檢驗方法和檢驗報告。
(五)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12.主要制造用材料、組分、配方、工藝流程。應提供固定的組分和配方、明確的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及其質量控制、中間控制參數等,以確保工藝和制品質量穩定性。
13.制造用動物或原代細胞標準。如制造中使用動物或動物原代細胞,屬于實驗動物的,應提供說明和有關質量檢測報告;不屬于實驗動物的,應明確可實現制品預期質量的動物或原代細胞標準及檢測方法。檢測方法一般為國標或經典方法,自行建立的,應經驗證。
14.疫苗原液和成品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1)合成肽抗原生產工藝研究,還應包括合成反應設計、不同組分抗原檢測方法、純度、控制污染的方法、反應條件控制等研究。
(2)亞單位疫苗生產工藝的研究,還應包括抗原純化、抗原含量及其純度檢測、表達載體遺傳物質殘留檢測(有的制品可能不適用)、內毒素殘留量檢測(有的制品可能不適用)。
(3)核酸疫苗生產工藝研究,還應包括質粒提取、mRNA制備、遞送系統選擇及制備、疫苗配制等。
(4)細菌(病毒)的接種量、培養或發酵條件、滅活或裂解工藝研究。
(5)活性物質提取和純化、抗原濃縮、含量檢測方法和標準研究。
(6)對動物體有潛在毒性物質的去除及控制工藝驗證、檢測方法與限量標準研究。
(7)聯苗中各抗原或活性物質的配比以及活疫苗中多抗原相容性研究。
(8)滅活劑、滅活方法、滅活時間和滅活檢驗方法的研究。
(六)產品質量研究資料
15.成品檢驗方法的研究資料。
(1)僅用替代方法進行成品效力檢驗的,應提交替代效力檢驗方法研究資料。
(2)用于成品檢驗的標準物質(包括參考疫苗、抗原、血清等),應提交其原料來源、制備、檢驗/標定等研究資料。如為國家標準物質,可不提供研究資料。
16.實驗室制品試制報告。包括試制過程和初步質量檢驗報告。
17.實驗室制品的安全性研究資料。
(1)用于實驗室安全試驗的實驗室制品批數、批號、批量,試驗負責人和執行人姓名,安全試驗時間和地點,主要試驗內容和結果。
(2)對非靶動物、非使用日齡動物的安全性(致多種動物感染、多日齡動物發病的病原微生物制成的活疫苗適用)。
(3)疫苗水平傳播安全性(活疫苗適用)。
(4)對最小使用日齡靶動物、各種推薦使用途徑的一次單劑量接種的安全性。
(5)對推薦使用日齡靶動物各種推薦使用途徑單劑量重復接種的安全性。
(6)至少3批制品對推薦使用日齡靶動物各種推薦使用途徑的一次超劑量接種的安全性。
(7)對懷孕動物和種畜的安全性(可垂直傳播的或可造成流產的或可引起生殖系統損傷等的活疫苗適用)。
(8)疫苗接種對靶動物免疫學功能的影響(具有免疫抑制特性的微生物制成的活疫苗適用)。
(9)對靶動物生產性能的影響試驗研究(可能不適用)。
(10)根據疫苗的使用動物種群、疫苗特點、免疫劑量、免疫程序等,提供有關的制品毒性試驗研究資料。必要時提供休藥期的試驗報告。
18.實驗室制品的效力研究資料。
(1)用于實驗室效力試驗的實驗室制品批數、批號、批量,試驗負責人和執行人姓名,效力試驗時間和地點,主要試驗內容和結果。
(2)至少3批制品通過每種接種途徑對每種靶動物接種的免疫效力試驗。通常用免疫攻毒法進行效力試驗,但當替代效力檢驗方法已經廣泛認可和應用(《中國獸藥典》或我國有關制品質量標準中已收載),且申請人已建立明確的替代效力檢驗方法和標準時,可采用替代效力檢驗方法進行免疫效力試驗。
(3)免疫持續期研究。通常用攻毒法評價遠期免疫效力,但當替代效力檢驗方法已經廣泛認可和應用,并已建立明確的替代效力檢驗方法和標準時,可采用替代效力檢驗方法進行免疫持續期研究。
(4)子代通過母源抗體獲得被動免疫力的效力和免疫持續期研究(可能不適用)。
(5)免疫接種程序研究(包括接種日齡、接種劑量、免疫次數、免疫間隔時間等)。
(七)中間試制報告
19.由中間試制單位出具。包括以下內容:
(1)中間試制單位的生產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姓名、試制時間和地點。
(2)中試生產GMP車間生產條件的情況說明,每批制品產量不得低于上市批生產規模三分之一。
(3)生產產品的批數(至少連續3批)、批號、批量。
(4)每批中間試制產品的詳細生產過程和檢驗報告。
(八)臨床試驗資料
20.臨床試驗方案
(1)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臨床試驗技術要求制定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實施過程須符合獸藥GCP要求。
(2)臨床試驗應使用3批經檢驗合格的中間試制產品。根據疫病流行情況、靶動物品種差異等因素,對不同品種的靶動物開展制品的臨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試驗。原則上應在疫病流行地區開展臨床試驗,每個省份均需進行每種靶動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試驗。
(3)臨床有效性評價可根據評價方法的不同按以下原則開展:可通過生產性能分析以及免疫學檢測方法進行臨床有效性綜合評價;采用《中國獸藥典》收載的替代方法進行評價的,可不進行攻毒試驗;采用免疫攻毒法和《中國獸藥典》未收載的替代方法進行評價的,至少應對其中1批次制品采用免疫攻毒法和替代方法進行評價,其他批次制品可僅采用替代方法進行評價;無替代效力評價方法的,3批次制品均應采用免疫攻毒法進行評價。
(4)寵物、稀有動物疫苗的臨床有效性評價原則上可采用替代方法進行。
(5)尚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生產性試驗許可文件獲準開展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動物應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動物處理要求進行處理。
附件2
治療類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資料要求
一、資料項目
(一)一般資料
1.制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質量標準、工藝規程、說明書和標簽。
4.質量標準起草說明以及自建檢驗方法的標準操作程序。
(二)生產用原材料研究資料
5.生產用動物、生物組織或細胞、原料血漿的來源、收集及質量控制等研究資料。
6.生產用細胞的來源、構建(或篩選)過程及鑒定等研究資料。
7.生產用菌(毒、蟲)種和細胞系基礎種子的制備和檢驗資料。
8.生產用其他原材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三)攻毒用菌(毒、蟲)種研究資料
9.代號和來源。
10.毒力、含量測定、血清學鑒定等研究資料。
(四)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11.原液或原料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
12.成品配方及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
13.主要輔料的來源和質量標準。
(五)產品質量研究資料
14.成品檢驗方法的研究資料。
15.實驗室制品試制報告。
16.實驗室制品的安全性研究資料。
17.實驗室制品的效力研究資料。
(六)中間試制報告
18.由中間試制單位出具的中間試制報告。
(七)臨床試驗資料
19.臨床試驗方案。
二、資料說明
(一)一般資料
1.制品名稱。按有關指導原則進行命名的通用名,并附對應的英文名、漢語拼音名。不符合命名原則的,應提出命名依據。
2.證明性文件。包括:申請人合法登記的證明文件、采用通過靜態獸藥GMP檢查驗收的生產車間進行中試生產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實驗動物合格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等證件或文件的復印件。成品組分中含有活的轉基因微生物或含有可在體內復制的轉基因微生物核酸物質的,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尚未獲得的,可提供生產性試驗許可文件)。
3.質量標準、工藝規程、說明書和標簽標準性文件,應按照《獸用生物制品技術標準文件編寫要求》規定進行。
4.質量標準起草說明。起草說明中應詳細闡述各項主要標準的制定依據和國內外生產使用情況。
(二)生產用原材料研究資料
制品生產中涉及到菌(毒、蟲)種或細胞時,應根據制品特點,提交生產用菌(毒、蟲)種或生產用細胞等原材料的主要研究資料。
5.生產用動物、生物組織或細胞、原料血漿的來源、收集及質量控制等研究資料。
6.生產用細胞的來源、構建(或篩選)過程及鑒定等研究資料。
7.生產用菌(毒、蟲)種和細胞基礎種子的制備和檢驗資料。
8.生產用其他原材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三)攻毒用菌(毒、蟲)種研究資料
攻毒用菌(毒、蟲)種包括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中規定的攻毒用菌(毒、蟲)種以及研制過程中使用的所有攻毒用菌(毒、蟲)種。對來源于中國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的攻毒用菌(毒、蟲)種,不需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9.代號和來源。
10.毒力、含量測定、血清學鑒定等研究資料。對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中規定的攻毒用菌(毒、蟲)種,還應包括傳代、保存方法,種子批代次、批號、規格、數量等。
(四)生產工藝研究資料
11.原液或原料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
(1)細菌(病毒或寄生蟲等)的接種量、培養或發酵條件、滅活或裂解工藝的條件(可能不適用)。
(2)活性物質的提取和純化、活性成分含量檢測方法和控制標準的研究(可能不適用)。
(3)對動物體有潛在毒性物質的去除及控制工藝驗證、檢測方法與限量控制標準研究。
12.成品配方及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各活性組分的配比和相容性研究資料(可能不適用)。
13.主要輔料的來源和質量標準。對生產中使用的輔料,如國家標準中已經收載,應采用相應的國家標準;如無國家標準,應提交輔料的質量控制標準、檢驗方法和檢驗報告。
(五)產品質量研究資料
14.成品檢驗方法的研究資料。
(1)僅用替代方法進行成品效力檢驗的,應提交替代效力檢驗方法研究資料。
(2)用于成品檢驗用的標準物質,應提交其原料來源、制備、檢驗/標定等研究資料。如為國家標準物質的,可不提供研究資料。
15.實驗室制品試制報告。包括試制過程及其初步質量檢驗報告。
16.實驗室制品的安全性研究資料。
(1)用于實驗室安全試驗的實驗室制品的批數、批號、批量,試驗負責人和執行人,安全試驗時間和地點,主要試驗內容和結果。
(2)對最小使用日齡靶動物、各種推薦使用途徑的一次單劑量使用的安全性。
(3)對推薦使用日齡靶動物各種推薦使用途徑單劑量重復使用的安全性。
(4)至少3批產品對推薦使用日齡靶動物各種推薦使用途徑一次超劑量使用的安全性。
(5)對懷孕動物的安全性(可能不適用)。
(6)根據制品的使用動物種群、制品特點、使用劑量、使用程序等,提供有關毒性試驗研究資料。
17.實驗室制品的效力研究資料。
(1)用于實驗室效力試驗的實驗室制品的批數、批號、批量,試驗負責人和執行人姓名,效力試驗時間和地點,主要試驗內容和結果。
(2)至少3批產品通過每種使用途徑對每種靶動物使用的效力試驗。通常用攻毒法進行效力試驗。
(3)使用程序的研究資料(包括日齡、劑量、次數、間隔時間等)。
(六)中間試制報告
18.中間試制報告由中間試制單位出具。包括以下內容:
(1)中間試制單位的生產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姓名、試制時間和地點。
(2)中試生產GMP車間生產條件的情況說明,每批制品產量不得低于上市批生產規模三分之一。
(3)生產產品的批數(至少連續3批)、批號、批量。
(4)每批中間試制產品的詳細生產過程和檢驗報告。
(七)臨床試驗方案
19.臨床試驗方案。
(1)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臨床試驗技術要求制定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實施過程須符合獸藥GCP要求。
(2)臨床試驗應使用3批經檢驗合格的中間試制產品。根據疫病流行情況、靶動物品種差異等因素,對不同品種的靶動物開展制品的臨床安全性和療效試驗。原則上應在疫病流行地區開展臨床試驗,每個省份均需進行每種靶動物的安全性和療效試驗。
(3)用于治療寵物非傳染性疾病的制品,臨床試驗中治療病例數應不低于50例。
來源: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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