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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來源:    作者:    時間: 2023-08-17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業統計管理,提高農業統計數據質量,發揮統計在服務建設農業強國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我部研究起草了《農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監測統計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

 

農業農村部

2023年8月16日

 

農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業統計管理,提高農業統計數據質量,發揮統計在服務建設農業強國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農業產業發展、農業資源環境、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農民生產生活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數據,實施統計監督。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農業統計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統計工作。

 

第四條 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戶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農業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加快發展農業農村大數據應用,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推進農業統計工作現代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協助統計機構依法依規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責問責。

 

第二章 統計調查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貫徹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開展統計活動的,制定相應的農業統計調查項目。

 

農業統計調查項目包括綜合統計調查項目和專業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的農業統計調查項目由農業農村部有關司局、派出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后提出,農業農村部統計工作歸口管理司局按程序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業統計調查項目,依法報統計機構審批或者備案,其主要內容不得與農業農村部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內容重復、矛盾。

 

第九條 制定農業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頻率、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質量控制、指標解釋、統計資料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應當具有明確清晰的定義和數據采集來源等。

 

統計調查制度超過有效期限或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條 開展農業統計調查,應當合理確定調查頻率和調查規模,綜合運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和原始數據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調查。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實施農業統計調查,嚴格實施數據采集、傳輸、審核、匯總、核算、分析等環節的全流程質量控制,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統計調查工作,對統計調查過程和結果負責。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當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統計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 農業統計調查應當依據國家統計標準。沒有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有關農業行業統計標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不斷健全農業統計指標體系,持續完善統計調查方法,提高農業統計的科學性。

 

第三章 統計數據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統計數據資料是以紙制品、電子資料庫系統、磁介質、光介質等載體保存的數據、文字、圖表等農業統計信息資料,主要包括原始統計記錄、臺賬和統計調查報表以及經過分析、研究和加工整理的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保存管理制度,規范統計資料整理、標識、交接、歸檔、維護、借閱等工作,推進電子化管理。

 

各環節負責人員應當履行審核、簽署等程序,并對其簽署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共享機制,實現內部共享,并依法及時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共享,加強統計資料在決策管理、生產經營、鄉村治理、分析研判等方面的應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發布數據,充分利用發布的數據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予以保密。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本部門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提升數據安全技術手段。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統計工作歸口管理司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起草農業統計管理規章,組織制定農業統計制度規范、農業行業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農業農村統計體系,監督和檢查全國農業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農業農村部綜合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各相關司局、派出機構實施農業農村部專業統計調查項目,負責農業農村部統計調查制度的審核報送和統一部署,綜合協調重大國情國力調查;

 

(三)統籌管理農業農村部統計數據資料的匯總、共享和發布,編制年度統計公報和綜合性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統計指標庫和數據庫,制定發布制度;

 

(四)統籌推進農業統計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發展;

 

(五)建立健全統計人員分級管理機制,組織指導各相關司局、派出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統計培訓;

 

(六)其他農業統計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各相關司局、派出機構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農業農村部專業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制定本行業統計管理制度,參與制定農業行業統計標準;

 

(三)優化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數據資料的采集、匯總、審核、共享、分析及應用;

 

(四)向統計工作歸口管理司局報送年度發布計劃,并按要求發布統計數據資料;

 

(五)推進本行業統計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發展;

 

(六)負責本行業統計人員管理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統計工作,切實履行屬地責任:

 

(一)按照農業農村部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要求,負責采集、整理、匯總、審核、報送本行政區域統計數據資料;

 

(二)制定實施地方農業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

 

(三)開展統計數據資料分析研判,為本地區行政決策和生產經營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四)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統計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發展;

 

(五)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統計工作;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統計人員管理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部屬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受各相關司局、派出機構委托,承擔農業統計標準規范制定與應用、統計方法研究、統計數據資料采集分析、統計產品開發應用、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發展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業統計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如實采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農業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農業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調查對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承擔統計任務的機構和人員,為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強統計調查經費預算績效管理。

 

第五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農業統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拒報瞞報、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予以查處,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相關統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懲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六)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七)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其他統計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農業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可對下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農業統計工作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統計相關法律法規和重要文件精神貫徹落實,農業統計業務工作開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落實,人員力量和條件保障等情況。

 

對在農業統計工作中履職盡責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表揚,對報送不及時、數據質量差等履職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