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制訂經銷商政策時,常會陷入以下誤區:
1.惟有利潤才能調動經銷商的積極性。
2.經銷商只是一座橋,產品暢銷時經銷商的作用就不大了;或者相反,經銷商是上帝,得罪不得。
3.經銷商的殺價競爭是實現產品短期銷量增長的捷徑。
4.經銷商素質低下,對企業發展和產品推廣不會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5.兌現對經銷商的承諾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上述種種,是企業未擺正與經銷商的關系造成的。著名市場權威菲利普·科特勒曾指出:"企業必須放棄短期的交易導向目標,建立長期的關系導向目標。"就企業與經銷商關系而言,這句話可理解為:企業與經銷商應該是共存互榮的。企業必須滿足經銷商的需要,同時對經銷商有所要求。因為企業所制訂的經銷商政策,是隨經銷商的貫徹而實現的。如果對經銷商有所要求,推廣執行中經銷商就有可能出現不滿情緒,以致將之束之高閣,形同虛設。這就涉及到制定經銷商政策的原則。上述原則是其中之一,即符合需求的原則。制定經銷商政策時,還應遵循如下原則:
1.目標適宜的原則。古人云:"取法乎上,得其中也;取法乎中,得其下也。"就是說,目標定得高一點,但又不能過高,否則是自設經營障礙。這個目標不能定得唾手可得,而是要跳一跳才能夠得著。
2.配套運行的原則。"木桶效應"原理說: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決于最長的那塊木板,而是取決于最短的那塊木板。美國營銷學者艾爾·里斯和杰克·特勞特提出的"二十二條商規"中有一條也說,企業采取的各項營銷措施所產生的效果是不同的,真正發揮作用的只有一條。這一商規成立的基本前提是,其他營銷措施及管理系統應與之相配套。
3.獨有特色的原則。特色即特點,企業在制訂經銷商政策時,充分利用搜集到的同業信息進行比較分析,結合自己的優勢,制訂出獨有特色的經銷政策。
4.穩健經營的原則。一個企業在任何時期都不能忘記,穩健經營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在制訂經銷商政策時,尤其要考慮到執行的可行性,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一旦制訂下來,就要嚴格實施,該兌現的無論如何都要兌現。
5.激勵上進的原則。在考慮企業利益的同時,充分考慮經銷商的利益以及精神上的激勵。基于以上5大原則,企業在制定經銷商的政策時,可從以下5個步驟著手:
(1)考慮經銷商的中、短期利益,這既切合經銷商求利心切的心理,又是給他信心的強有力因素。
(2)考慮對經銷商的成長過程與合作成果作必要的獎勵。這不但是從物質上進行獎勵,還要從精神予以激勵。如旅游或者是給予榮譽稱號等等。一方面,提高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一方面使經銷商對公司、品牌、產品保持更大信心。
(3)是制定完善的教育培訓計劃。未來企業是學習型企業,企業自身在不斷學習、進步的同時,也要提供給經銷商一個提高的機會,讓經銷商在不斷學習的過程中接受企業文化的熏陶,為發展長期戰略伙伴關系打下基礎。
(4)是健全支援計劃。不但在廣告、公關、促銷等市場推廣同層面上要有全盤計劃,還要在人力資源、市場督導等方面予以更多支持,以鞏固良好的客情關系。
(5)從戰略伙伴關系的高度上考慮,雙方在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磨合、融洽,從中尋找可建立長期關系的經銷商。充分發揮經銷商的社會資源優勢,建設品牌,促進企業的發展。經過以上5個步驟考慮制訂出來的經銷商政策,在實踐中不斷修正、完善,逐步形成健全科學的經銷商政策,從而促進經銷商與企業長久、穩定、雙贏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