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畜禽肉流通體系
日本農水省在全國各級政府內設有農水局、農水課等分支機構,負責畜禽肉類的生產規劃、流通,維護市場秩序,監控市場價格等。日本農水省的智庫-畜產振興審議會負責對全行業的生產、流通等環節提出政策建議。
?。ㄒ唬┤毡拘笄萑饬魍ㄏ到y由民間行業組織實施行業自律。作為農水省的外圍組織,日本根據不同的肉類形成食品流通系統協會、全國家畜畜產物衛生指導協會、全國肉用牛協會、畜產環境整備協會、日本食肉市場批發協會、食品資源再利用機器聯絡協議會等100余個協會團體等,涵蓋各種畜禽肉的生產、屠宰、批發、冷凍、加工、流通、價格管理等各個環節。
(二)法律健全,實行定點集中管理。日本畜禽肉流通體系是日本流通體系的一部分。1960年起日本政府在全國各地設立了31個食肉批發市場,負責肉類集中批發銷售。通過批發市場的公開交易形成公正價格,批發市場負責統計當天交易金額,發布批發價格,收集發布交易信息等。上述信息定期在《日本經濟新聞》、《日本農業新聞》、《畜產情報》等主要媒體和行業協會會刊上發布。為鼓勵農戶、農協將肉類集中在批發市場銷售,日本制訂了《租稅特別措施法》,肉用牛等肉類在食肉批發市場銷售可免征所得稅。
1971年日本頒布了《批發市場法》,該法規定了批發市場設施的基本要求 ,設立中央批發市場的條件,公平交易規則,市場經營規則、及保證批發市場運行的措施等。根據該法,批發市場分為三類:一是中央批發市場:各地方公共團體在20萬人口以上的重要城市及周邊地區設立鮮活食品批發市場需經農林水產大臣批準。目前日本全國有10個中央肉類批發市場。二是地方批發市場:面積在150平米以上的批發市場需經都道府縣知事批準。目前日本全國有27個地方肉類批發市場。三是指定市場:根據《關于穩定畜產品價格的法規》(1961年制定)附則第10條,由農水大臣參照中央批發市場的規定,在各地方批發市場中指定的特定市場。截至1999年日本全國共有21個肉類指定市場。批發市場均為經濟實體,即公司化運作。
近年來,日本各地設立的區域肉類批發市場在推動交易的基礎上,擴充大型冷凍倉庫等設施,增加物流功能,發展共同配送業務,鼓勵交易雙方共同加工食肉等,業務范圍拓寬。
二、近年來重大疫情對日本市場的影響
(一)日本防疫檢疫體系健全,除瘋牛病外無重大疫情。作為島國日本高度重視動植物和食品的防疫檢疫,制定了《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國內畜禽類及自海外進入其境內的動植物、食品實行嚴格的檢疫和衛生防疫制度。除2001年9月起相繼發現10例瘋牛病外,近十年未發生重大疫情。
近年來,日本相繼發生了雪印事件、O157中毒事件、瘋牛病、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導致消費者空前高度關注食品安全。日本政府修改了《食品衛生法》、專門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二)瘋牛病對日本市場的影響及其所采取的措施。
1、瘋牛病沖擊強烈。2001年9月日本發現首例瘋牛病,給日本社會帶來極大震撼,牛肉價格暴跌,消費量較發現前猛降60%,對日本國產牛肉帶來極大沖擊。隨后日本農水省宣布對養牛戶給予補貼,對全國現存欄牛只進行普查,建立出生年月、飼養、移動全程履歷、批發零售渠道、飼料成分、飼養農戶、流通商資料的全部檔案,所有資料壓縮成條形碼代碼,在全國建立起牛只資料管理電腦網絡系統。牛肉上市銷售時,消費者可憑商品標識了解牛肉產地和生產加工日期,牛肉產地、飼養者、流通者等全部詳細資料可通過條形碼代碼上網查詢。經過近兩年的努力,2003年底日本國產牛肉消費量基本恢復到發生瘋牛病前的80%。同時,日本農水省對雪印公司等公司以國外牛肉冒充國產牛肉,騙取國家補助金的行為進行了嚴處,雪印公司信譽掃地,被迫解體。
2、日本政府加強管理。2003年6月日本農水省、厚生省共同頒布了《牛海綿狀腦癥對策特別措施法》,規定全國各都道府縣必須根據該法制訂防范瘋牛病蔓延的基本計劃和措施。規定18個月以上牛只死亡時必須經過獸醫檢驗,發現疫情時須立即向當地政府及農林水產省報告。未經都道府縣知事和保健所所在城市市長批準,不得將牛肉、內臟、血液、骨頭及皮移出屠宰場外;根據厚生勞動省令,沒有必要的衛生保障時,屠宰場設置者和管理者不得擅自焚燒牛腦及骨髓。
3、連帶影響面廣。2002年日本牛肉消費量93萬2000噸,其中進口55萬8000噸,約占60%。從美國進口的牛肉占日本進口牛肉的30%左右。2003年底美國宣布發生瘋牛病后,日本停止進口美國牛肉,要求美國對現存出生30個月以上的牛只進行普查并建立生產和流通檔案。美國以日方要求非合理、科學為由拒絕,導致談判破裂,日本迄今尚未恢復進口美國牛肉。據日本農畜產業振興機構統計,日本暫停進口美國牛肉后,1月23日至2月4日的10天內,東京地區豬肉批發價格每公斤上漲488日元,漲幅40%。牛肉、雞肉的市場零售價格漲幅也近40%,價格“骨牌效應”顯現。隨著庫存減少,吉野家等以美國產牛肉為主的餐飲連鎖店紛紛以豬肉蓋澆飯替代牛肉蓋澆飯,批發零售商開始轉向進口澳大利亞牛肉。
?。ㄈ┙谇萘鞲袑θ毡臼袌龅挠绊懠捌渌扇〉姆€定市場措施。
1月12日,日本政府宣布時隔79年山口縣阿東町一家養雞場發生禽流感,隨后頒布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蔓延的緊急對策》。1月下旬亞洲各國相繼發生禽流感后,日本先后宣布暫停進口越南、泰國、老撾、巴基斯坦、中國、印尼等國的活禽及其加工制品。禽流感導致日本肉類批發零售價格上漲。
為穩定市場供應,日本政府釋放庫存,加強市場監控,維護合理價格。日本農水省要求日本連鎖商店協會等23個流通團體將庫存雞肉投放市場,防止哄抬價格。農水省還通過下屬獨立行政法人對包括雞肉在內的肉類批發、零售價格進行調查。對故意哄抬物價的行為進行行政指導,行為惡劣者將在媒體公布其名單。同時,為防止將進口雞肉偽裝成國產雞肉銷售,農水省通過各地的農政事務所,對雞肉包裝和標識情況進行檢查。此外,日本轉向其他國家采購,國內市場蔬菜、魚類的替代消費上升。鑒于自中國、泰國進口雞肉及其加工制品渠道中斷,日本各有關肉類食品生產企業、進口商社和餐飲企業相繼緊急擴大國內生產,以國產替代進口,并開始擴大自美國和巴西的進口,擬開發自加拿大和墨西哥進口雞肉,使其成為新的貨源提供國。但美加也相繼發生禽流感,日本宣布停止自美加進口禽肉類產品。如何保障肉類供應,維護市場價格,成為日本政府亟待解決的課題。
瘋牛病和禽流感出現后,日本消費市場以蔬菜、魚類、豆制品等替代肉類的消費一時間增多。近期中國產烤鰻批發價格上升至1600-1700日元/公斤左右,較去年底增幅10%,較去年10月份時的谷底價格上漲70%。
三、日本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管理機構及體制情況
1、日本畜類屠宰法規及技術標準:1953年8月日本頒布了《屠畜場法》、《屠畜場法實施令》、《屠畜場法實施規則》,對屠宰豬、牛、羊、馬等“獸畜”的“一般屠宰場”和“簡易屠宰場”的設置條件、用水等做出明確規定。設立“一般屠宰場”和“簡易屠宰場”需經各都道府縣知事批準。超過一定規模的屠宰場需經厚生省批準并備案,對屠宰場的衛生管理人、獸醫、切割“獸畜”的“屠畜業者”的資格提出要求,對內臟等處置做出規定。規定必要時各都道府縣知事有權要求屠宰場的管理人、屠畜業者等有關人員提交相關報告,并對屠畜業者的辦公場所、倉庫等設施、帳簿、文件進行檢查。
2、日本禽類屠宰法規及技術標準:1990年-1992年日本政府相繼頒布了《關于食鳥處理事業規定及食鳥的法律》等法律,對屠宰食用雞、鴨、火雞等家禽類的屠宰場的設置、衛生管理、獸醫資格、內臟羽毛等廢棄物處理等均做出明確規定。屠宰家禽場兼營銷售食肉者需報請當地都道府縣知事批準備案,食肉販賣者不得將脫毛后的加禽肉體銷售給未經批準的小規模食鳥處理業者等。日本厚生勞動省委托各都道府縣知事對從業者進行年檢。
3、日本畜禽屠宰的管理機構及體制情況:日本厚生勞動省藥事食品衛生局安全監視課依照《JAS法》、《JIS法》、《食品衛生法》等農業、工業法規和標準技術,對全國畜禽屠宰場的設立、技術標準、衛生等實行監督管理。其下分別設有“藥事食品衛生審議會”、“食品衛生分科會食品規格部會”、“食品衛生分科會乳肉水產食品部會”等幾十個智囊外圍組織,適時討論并制訂食品添加劑的醫藥衛生標準、防止食物中毒的畜禽肉類加工品的醫藥衛生標準,轉基因及生物工程技術安全檢查標準、畜禽產品中殘留動物用醫藥品的檢查和管理辦法,并與農水省消費安全局共同制訂了《畜禽新鮮肉類原產地表示及管理辦法》等。
日本禽畜屠宰設施分為公共設施和肉類食品加工廠兩類。第一類主要由全國各地縣級畜產加工販賣農協聯合會承擔,第二類由各類肉類食品加工企業組成,實行屠宰、加工一體化。受宗教影響,目前這些設施不稱為“屠宰場”,而統稱為“綜合衛生管理制造過程承認設施”,需向厚生省申領許可證或備案,由厚生省在其網站上公布企業名稱、批準時間、設施所在地、加工食品類型、食品種類、所屬縣市、當地衛生主管機構名稱等。截至2004年2月日本全國共有158個肉類食品加工廠。
四、日本酒類生產、流通和消費的管理規定
?。ㄒ唬┤毡揪祁愊M概況:據日本國稅廳統計,1997年日本純酒精消費量941萬191公升,成人飲酒者約6300萬人,飲酒者人均酒類消費量月8.81KL。90年代后期以來,日本酒類消費量逐漸下降。1997年日本酒類消費5.87萬億日元,其中家庭消費約2.83萬億日元,法人消費約3.04萬億日元。預計2003年度日本酒類消費可達5.98萬億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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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多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日本由內閣府、警察廳、總務省、公正交易委員會、國稅廳、文部科學省、厚生省、經產省等官廳組成聯絡協議會共同對酒類的生產、銷售、消費、酒瓶回收等各個流程實施嚴格管理,至2003年9月方宣布實行酒類銷售自由化。
2、日本酒稅管理制度完備,對酒類生產和銷售實行嚴格管理。早在明治時期日本就制訂了酒稅制度,1953年日本重新修訂了《酒稅法》,在此基礎上相繼制定了酒類保全、基本銷售價格、制造登記許可、銷售許可等諸項法律(見附件四),涵蓋涉酒的各個環節,法律制度嚴備。日本大致將酒類分為工業用酒精和飲食飲料酒兩大類。工業用酒精的生產由經濟產業省制造產業局酒類課負責工業酒精類和價格管理,技術標準執行《JIS法》。2000年日本頒布《酒精事業法》,根據該法,經產省的外圍組織—新能源及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NEDO)負責工業用酒精(發酵及合成酒精,95、99度以上)銷售價格的變更等。2002年日本發酵酒精銷售額12億日元,合成酒精銷售額3億日元。
3、財務省及其地方分支機構負責制訂酒類稅率及征管工作。財務省國稅廳課稅部酒稅課負責制訂酒類征稅率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國稅廳負責具體征管工作并報財務省。酒類稅征管環節和稅率見附件五。截至2001年日本共有19萬6000個釀酒廠和銷售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