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對畜禽養殖行為進行規范的地方性法規。目前,各區縣正紛紛劃定轄區范圍內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具體區域邊界。
同時,為增強可操作性,有關部門還組織了一批專家制定《種禽場生產技術規程》、《蛋禽場生產技術規程》、《肉禽場生產技術規程》、《孵化場生產技術規程》、《家禽屠宰技術規程》、《家禽流通技術規程》等配套技術規程。
“畜禽養殖,‘規矩’越多越好,著眼點越小越好。”一位專家介紹,他近日研讀了世界上諸多國家在畜禽養殖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現越是畜禽養殖業發達的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越是繁多,可操作性也極強,有時涉及一只雞的某個部位,甚至也有若干規定……本市新施行的《辦法》,從一些具體小處著手,提高了畜禽養殖的門檻。
養殖畜禽兩證齊全
目前,上海具有一定規模的家禽養殖場971家,低于這一規模的小型養殖場還有3000多家,而它們幾乎沒有一家按照法規要求建設、使用環保設施。有關部門曾經測算過,一頭豬每天產生的糞便、尿液對環境的污染,相當于6個人產生的生活廢水,一頭成年牛對環境的污染更是相當于22人產生的。這些小型養殖場每年上千萬噸富含有機物的糞便和養殖廢水,直接或間接排進了江河,造成了極大的污染。
專家指出,新實施的《辦法》一大亮點,就是在畜禽養殖場的設立上提高了準入門檻,畜禽養殖場除了要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還要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兩證缺一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目前,根據《辦法》要求,本市對畜禽生產總量提出了控制目標,即到2007年,全市畜禽生產總量調減40%左右,畜禽糞便年均每畝耕地承載量控制在1噸以內。
據悉,接下來本市將進一步搞好養殖場畜禽糞便污染的綜合治理。到2005年,本市將完成280家畜禽場的污染治理,其中較大規模場130家,中等規模場150家;新建、改造、擴建10家商品有機肥生產基地,其中2004年建成5個有機肥處理中心,帶動86個畜禽養殖場畜禽糞便的污染治理。為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還田的,可視作達標排放。市環保局、市農委將制定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技術規范,由市質量監督局作為地方標準發布。
劃定區域分類管理
《辦法》這次對上海畜禽養殖業的規劃布局作了明確規定,將“十五”畜牧業發展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升格為法律規定。《辦法》還對畜禽養殖業進行分類管理,分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三類,即進一步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禽養殖場,對農民家庭散養家禽予以指導的分類管理原則。
市農委有關人士指出,按照這一規定,上海畜禽養殖將被限定在大約3000平方公里范圍內,本地生豬自給量將壓縮至250萬頭;這一規定實質上也明確了未來上海畜禽養殖業的發展方向,有利于發展畜牧業規模經濟,未來上海市畜禽養殖場將在這一原則下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
泔腳作料最高罰2萬
一些養殖場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利用飯店廚房的泔腳垃圾喂養畜禽,容易造成畜禽疫病的發生。再加上近幾年動物疫病病源復雜,容易發生變異等外部原因,動物疫病對人體感染的危害因素有所增加。不少畜禽養殖場缺乏養殖規范,飼養密度過高,防疫意識弱化,造成動物疫病、藥物殘留超標現象的發生,影響著市民食用農產品的安全。
據介紹,《辦法》首次明確禁止使用飯店廚房的泔腳垃圾、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對違反規定的養殖行為將予以嚴厲的處罰:先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養殖檔案全面推廣
為加強對畜禽養殖業的監管,這次《辦法》設立了多項新制度。如,首次將檔案信息管理引入養殖業生產中,郊區將全面推廣養豬場檔案信息管理,推行奶牛電子耳標管理,啟動奶牛檔案信息管理。《辦法》要求畜禽養殖場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疫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內容,要求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從而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
如何保證畜禽檔案的真實性?據介紹,畜禽養殖場的管理原則就是要加強屬地化管理,強化管理責任制,市一級的監督管理由市農委負責,區縣一級的監督管理由區縣農委負責,充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檢查和指導的作用。一旦發現任何食用的畜禽產品發生問題,即可根據其涉及養殖全過程的檔案追查“源頭”。
應急措施防止疫病
為了有效控制嚴重疫病,《辦法》還特地規定了在嚴重疫病發生時政府可以采取的各種應急措施。如在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所在地人民政府除了可以依法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之外,還可以對疫區周邊地區的同種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目的是防止疫病擴散。
市畜牧辦有關專家指出,《辦法》對畜禽免疫、銷售和屠宰等方面都作出了規定,要求對出售的畜禽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這些內容是根據國家動物防疫的具體要求,以及目前動物疫病防治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也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而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