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噸小標”的由來
超限超載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驅動。由于我國公路養路費和通行費等規費都是以車輛核定噸位收取的,一些運輸部門和車主為追求高額利潤,將大貨車非法改裝,采取私自加高加寬槽幫、更換高強度輪胎、增加車輛弓子板厚度、增加軸重等辦法,使“大車小標”或將“小車改大”。一些汽車制造廠和汽車改裝廠為迎合市場需求,爭相制造和改裝“大噸小標”車輛,從而為超限超載問題的產生和蔓延埋下了“種子”,培植了“土壤”,引發出目前公路車輛超載超限運輸現象。
超載:“公路第一殺手”
按照規定,我國載貨車輛輪胎對路面的壓強一般控制在0.7Mpa,但目前監測到的超載車輛對路面的輪胎壓強卻高達1.2Mpa,超過飛機降落時對路面的沖擊壓強。根據研究分析,當車輛軸載超過標準軸載(10噸)一倍時,在公路上行駛一次,相當于標準車輛在瀝青路面行駛256次,在混凝土路面行駛65536次。
超限超載運輸對公路、橋梁造成的損壞是毀滅性的。據調查,設計年限在10-15年的二級公路,在目前的超限超載運輸狀態下,其使用壽命僅為3年左右。一條設計使用年限15年的高速公路,如果行駛的貨運車輛均超限超載1倍以上,其使用年限至少將縮短50%。據統計,近幾年,僅河北、河南、廣東、山西、安徽、山西、內蒙古、北京八省區市,每年因超限超載給公路、橋梁造成的損失就達100億元以上。全國每年要額外支出300億元以上的維修費用。
超載車如何識別和卸載
超限超載車輛的標準為: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治理超載將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車輛第一次超限超載且能主動卸載的,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不收取公路補償費,但在車主道路運輸證的附頁上進行超限超載違章登記;對于車輛超限超載超過2次(含2次)的,除實施卸載和登記外,將依法進行處罰。
實施卸載由交通、公安部門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司機自行卸載。需要提供協助卸載和保管貨物的,相關的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卸載貨物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本人不運走的,按規定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后,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上繳財政。
如何治理超限超載
超限超載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許多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也都出現過嚴重的超限超載問題,而且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據有關資料報道,國外已廣泛采用車輛靜態和動態稱重設備對車輛超限情況進行檢測。如美國約有1000多個動態稱重站,采用照相機和路邊控制器等設備,與高速公路巡警車中的筆記本電腦連接,對貨車進行檢查,并可及時觀察數據和鑒別超載車輛的身份。
德國設有專門機構管理超限運輸車輛,并設有700多個檢查站,駕駛員第一次違反有關規定將被登記在案并被口頭警告;第二次將面臨三個月以上監禁;一年內發現超限三次以上,將被吊扣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從事駕駛行業工作。
在澳大利亞,對超限超載的處理方式一般是修路,即按承運貨物的起點到終點,負責修理該路段所有的損壞路面。
在日本,超限超載將面臨三項處罰,即罰貨主、罰運輸企業、罰司機,同時在高速公路收費站都設有電子秤來核實軸載。